晚清时期机构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 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 专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宜。 1910年(清宣统二年),各省设立司法行政机构--提法司。其职责是:主管各级审判 机构的设立、废止及管辖区域的更改;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监狱各员的补署升降、 褒奖处分、改良监狱、推广习艺所;统计刑事、民事、监狱及注册等事项;稽核检 察及司法警察事务等工作。 1910年8月25日,山东巡抚奉旨将山东按察使改为提法使, 将山东按察司改为 提法司。由于清朝行政机构设置是“以官而设署”,故名“提法使司”。这是山东 最早的司法行政机构。司址在济南旧城东部运署街43号,即今济南第一中学院内。 胡建枢、聂宪藩、丁道津、何澍、范之杰先后任提法使。司内设总务、刑民、典狱 3科,各科设科长、一等科员各1人,二等科员1-4人,书记1-5人。清末,山东提法 使司约30余人。《提法司办事画一章程》第一条规定:“提法司主管事务按照奏定 提法使官制暨法院编制法规定司法行政事宜办理”。其主要职责是:提法使司及各 级审判厅、检察厅、监狱各员的补署升降,褒奖处分和各级审判厅的设立废止及管 辖区域的更改;草拟现行各项法律疑义之解释的请示事宜;编纂档册及刑事、民事、 监狱及注册等项统计;稽核检察及司法警察事务;办理秋审恩赦、减等及留养;稽 核罪犯工作成绩;备缮供勘死罪案件及汇案申报军流以下人犯;改良监狱,推广习 艺所;掌管经费出入并办理提法使司及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的预算决算。 民国时期机构 1913年1月,山东提法司奉司法部令改为山东司法筹备处。同年10月19日, 又 奉司法部令撤销, 司法行政工作由山东省高等检察厅、 山东省高等审判厅管理。 1928年司法部改为司法行政部,撤销了山东省高等检察厅和山东省高等审判厅,改 设山东省高等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山东省高等法院和法院内设立的同级首席检察 官管理。此后,再未设立司法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