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人民司法 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主要内容是: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 工作作风,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依靠人民、便利人民的审判方式,其本质特征是 实事求是的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这种优良传统在民事诉讼方面主要 表现为巡回、就地审判和以调解为主解决纠纷。 建国初期,根据《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第一、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精 神,人民法院初步建立了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包括公开审判、巡回法庭、陪审、调 解、上诉、执行等项程序制度。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民事诉 讼制度的建立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合议、回避、人民法庭、 审判监督等一系列审判制度。特别是人民法庭的建立,把过去不固定的巡回法庭固 定下来,实行驻庭办案与巡回审判相结合,把依靠人民、便利人民的具有中国特色 的审判方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研究人员搜集整理了13个大中城市高、中级人民法 院关于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实际资料,写出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 等十三大城市高、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 这个总结经过 1955年6月召开的司法座谈会讨论修改后,于同年8月印发给北京、上海、天津等14 个大、中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试行。在试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总结进 一步予以扩充完善,作出《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于1956年10月 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 50年代末期,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受到不同程 度的削弱,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受到干扰。从1961年起,经过调查研究,纠正偏 差,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又基本上回到法制轨道上来。 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 见(修正稿)》明确指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是民事审判工 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必须加强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 委员会两道防线的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制度和审判 程序。这个文件还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立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等问题 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1965年第七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指出,民事审 判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从此形成了一条比较 完整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 “文化大革命”中,民事审判制度和程序受到了严重破坏。1979年第二次全国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民 事审判从受理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开庭审理、调解、裁判、上诉、执行到申 诉再审、回访等程序作了全面的规定。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法 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从此进入依照法定程序制度办案的新阶段。民事诉讼法在总结人 民法院民事审判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作了全面 的具体规定,它既体现了法制化,正规化的要求,又继承和发扬了人民司法工作的 优良传统,把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着重调解、便利人民诉讼的基本原则,用法律 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