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10月1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 〖专员区〗〖公安局〗〖组织〗〖细则〗〖规则〗〖19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依山东省公安局暂行条例制定之。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二条:专员区公安局设局专一人,总理全局一切工作。 第三条:专员区公安局设一、二、三、四科,每科各设科长一人,总理全科一 切工作。各科之组织与分工如下: 一、第一科为侦察科。科员三人,(分掌)侦察、统计、调查等工作。 二、第二科为执行科。内设审讯科员、看守长、书记三人( 必要时可增添审讯 干事一人),分掌审理、看押、录供等工作。 三、第三科为训导科。内设教育科员、训练科员二人,分掌宣传动员、教育感 化及训练干部等工作。 四、第四科为秘书科。内设机要秘书、文印收发科员、司务长各一人( 司务长 下(可设)一、二管理员),分掌秘书、文印收发、供给工作。 第四条:专员区公安局政治保卫队一队(六十人到一连人),负责战斗、警卫、 看押、逮捕工作,内设队长、政治指导员各一人。该队由局长直接指挥,并须接受 一、二科长有关侦察、看守工作之指导。 第五条:专员区公安局设侦察队(二十人至三十人),内设队长、政治员各一人, 该队由第一科长领导与指挥。 第六条:专员区公安局得于必要地带派出特派员,该员应由第一科领导。 第七条:专员区公安局得于必要地带设特务小组,设组由局长直接指挥,专负 特殊侦察特务任务。 第八条:专员区公安局设机关指导员,负责机关政治教育工作,该指导员应由 第四科长兼任。 第三章 任用 第九条:专员区公安局长之任用,得由各该专署行政委员会推选,并呈请山东 省战工会及公安处加委。 第十条:各科长之任用,由专员区公安局长推荐,呈请主任区公安局加委,并 呈报省公安处。 第十一条:各科员由局长委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战工会修正。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