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管理〗〖警察〗〖职能〗〖清末〗 清末,布政使总揽一切政务,每10年统计全省户籍、税役、民数、田数等总汇 于户部。1908年3月(清光绪三十四年)山东省设巡警道,负责编查地方户籍。 省以 下的行政部门也设有户政机构。据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朝政府拟定的各省 官制通则,设警务长负责全县的巡警、户籍、消防等事项。1909年(宣统元年),山 东制定《调查户口施行细则》,规定各州、县设户口管理处及调查分处。户口管理 部门的职责:一是户口清查。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山东制定《巡警清查户口现 行章程》规定:户口清查分区段,由各区巡官负责,分定时清查和随时清查两种。 清查户口时要登记家口人数及眷属,有远出者,所往何地,做何事都要详细登记。 但对衙署、领事馆及教堂、兵营、监狱、养育院、官立、公立学校宿舍、医院不作 调查。二是户口调查。1909年(宣统元年),山东制定《调查户口施行细则》。规定 管理户口采用簿册,有户数册、口数册。一个门牌管理户口要分正户( 户主或先居 住户者)、附户(非户主或后居住者)。调查户口时先发口票,由各户填报, 经核查 再发每户一调查证。正户门牌钉于左侧,附户门牌钉于右侧。调查户口除将户数、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所详细填写外,还要将每人性质良莠、家业贫 富、乡里毁誉、交游广狭、朋友邪正作详查,并另列一册,以备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