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员〗〖守则〗〖1957〗 (山东省公安厅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七日下达施行) 一、看守员(看守武装在内)要具有坚定的阶级立场、高度的革命警惕性,严肃负责 的态度管理犯人,并随时向看守长报告犯人日常生活、言语行动等情况。 二、看守员在执行看守业务应接受看守长的领导。如发生紧急事故(犯人逃跑、 暴动行凶等),看守员应听从看守长的指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 三、武装警察负责武装警戒、看守、押解、提审等任务。 四、看守工作中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 1、犯人聚众暴动; 2、犯人逃跑不听制止或抗拒逮捕; 3、犯人持有凶器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有破坏行为不听制止,进行抗拒时; 4、劫狱或帮助犯人逃跑不听制止; 5、犯人抢夺看守员武器时。 关于前项使用武器,有可能不击毙者不得击毙,每次使用武器的情况详细报告 看守长,看守长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首长,并报检察机关审查。看守长和看守员如果 错误的使用武器构成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五、看守员发现犯人在监所内有不轨行为或者发生疾病时,应立即报告看守长 处理。 六、看守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看守员除应执行职务必须与犯人谈话外,不得与犯人随便谈话; 2、看守员无权给犯人加带或解除戒具,严禁打骂、虐待、体罚和以粗暴态度 对待犯人; 3、看守员不得使用犯人及动用犯人财物,严禁假公济私,贪污受贿或向犯人 家中诈取财物等违法行为,亦不得私自传递犯人信件或物品; 4、看守员应严守岗位,交接班时,应将犯人数目与犯人情况具体交待清楚; 5、看守员应严守监所秘密,不得将犯人姓名、案情及其他一切情形向外泄露, 不得引外人入狱参观; 6、看守员应妥善保管携带的武器,不得任意玩弄,以防意外; 7、看守员对犯人提出之问题,不得解答,应及时报告看守长; 8、看守员在执行职务时,凭提解证明或看守长签署临时提犯人条,准予犯人 离狱,否则,不准犯人出狱,更不得擅自提犯人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