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创模〗〖活动〗〖警察〗〖功臣〗〖模范〗〖治保委员〗 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公安机关的立功按地方党委和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1947 年2月25日,山东省公安总局颁布了《山东省公安干部立功暂行条例》。 这是山东 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的第一个立功条例。 1951年4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制定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立功条例》, 规定了立功标准和立功等级。同年5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将此《条例》转 发全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参照执行,立功运动在全省公安机关普遍展开。1956年 3月, 开始执行第一次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制定的《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 试行办法》。至1956年9月,全省公安机关评出功模人物647名。 1956年1月5日至14日,山东省首届人民警察、治保委员功臣模范代表大会在济 南召开,有363名代表参加了大会。会议表彰了一级模范王举之、王方田、颜承英, 二级模范侯庆凯、张宗之、马本善、杨亨太,三级模范陈保穆、秦德昌、李绍坤、 陈德亮、刘尧忠、杨乃珩、钱德英等。大会推选出45名代表出席了同年召开的全国 人民警察、治保委员功臣模范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