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量〗〖国家补助〗〖对象〗〖调整〗〖标准〗 从1956年开始,山东省对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一户一人的 每月补助2~3元,二人的3~5元。1957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814户、1627人, 年补助款4.6万元,占全省补助款总数的1%。 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烈军属的生活比较困难。针对这一情况,1960年山东 省扩大了定补范围,提高了定补标准。享受定期补助的,除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外, 增加了在乡老红军和家庭人口多劳力少的烈士直系亲属、三等残废军人以及年老病 弱的复员军人。补助的标准调整为:烈属,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3~4元,3口人以 上的户每户不超过8元;家住城市的,每人每月10~15元。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 弱的复员军人,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元,家住城市的7~10元。老红军每人每月15 元,其不能独立生活的直系亲属,按烈属定补标准给予定期补助。1972年,全省对 老红军的定补标准和福利待遇作了单独规定,定期补助每人每月提高至25元,享受 公费医疗,报销回原籍探亲的路费。上述定补对象的范围、标准一直延续到1978年。 在此期间,全省每年开支定补款数在450万元左右,享受定补人数约14万人,定补 款占补助款总数的3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 补助工作的决定》,改变了补助款的使用结构,放宽了定补条件,提高了定补标准, 把补助款的70%用于定期定量补助。1979年11月,山东省重新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 助的对象为:(一)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二)没有亲属抚 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丧失劳动 能力而子女又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带病回 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五)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大 中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农村一般对象每人每月6~8元,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在5年以上的或是排以上干部的复员军人9~10元。1979~ 1981年单独调整了120多名在乡老红军的定期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为30~40元。 1983年5月再次调整在乡老红军和孤老烈属、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在乡老红军在 原有补助30~4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 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 1985年对烈士家属实行定期抚恤,不再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6年,再次调整在乡 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0 元;孤老单身的增加5元。在乡老红军的定期补助从1987年起,每人每月在原定补 40~50元的基础上,又增加20元。1987年,全省共有298855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其中老红军98名,复员军人27.2381万名,退伍军人2.6376万名;全年定期补助 款共开支5717.1万元,占补助款总数的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