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废〗〖等级〗〖检查〗〖评定〗〖换证〗〖调整〗〖机构〗 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残废等级按照残废者失去劳 动能力的程度分为4等6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 等乙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经常需他人扶助的为特等残废;劳动能 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活动部分需他人扶助的,为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 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一定影 响的,为三等甲级残废;劳动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残废。负过 伤但不影响劳动能力的,不评残。一身兼有数处伤残者,评定残废时,以重者为准, 但附带伤残部分合并以后,影响劳动能力相当高一级的,依高一级评定。介于两个 等级之间,可高可低的,一般掌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致残原因分为因战致残、因 公致残和因病致残3种。从1963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致残的不再评残。 1951年9月,根据上述全国统一规定,民政部门对全省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等 级重新进行了检查评定。检评以乡为单位,集中学习,对照条例,个人申请,民主 评议,指定医院检查,政府批准,确定等级以后,发给内务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 证。全省检评结果,有在职残废人员14474人,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人员21867人, 残废民兵民工456人(见表1-8)。 1952年8月在职在乡残废军人、残废民兵民工换证统计表 表1-8 〖1952〗〖在职〗〖残废军人〗〖统计表〗〖残废民工〗〖等级〗 ┌──────┬───┬──┬──┬───────┬───────┐ │ 残废等级 │合计 │特等│一等│ 二 等 │ 三 等 │ │ │ │ │ ├───┬───┼───┬───┤ │ 类别 │ │ │ │ 甲 │ 乙│ 甲 │ 乙│ ├──────┼───┼──┼──┼───┼───┼───┼───┤ │总 计 │43138 │191 │1558│9425 │17494 │9228 │5242 │ ├──────┼───┼──┼──┼───┼───┼───┼───┤ │在 职 │14474 │87 │642 │2530 │3159 │4595 │3461 │ ├──────┼───┼──┼──┼───┼───┼───┼───┤ │在 乡 │28208 │99 │879 │6741 │14148 │4589 │1752 │ ├──────┼───┼──┼──┼───┼───┼───┼───┤ │残废民兵民工│456 │ 5 │37 │ 154 │187 │ 44 │ 29│ ├──────┴───┴──┴──┴───┴───┴───┴───┤ │说明:在乡栏内三等甲、乙级残废军人,系经评残后,由二等乙级以上残│ │ 废降为三等甲、乙级之数。 │ └────────────────────────────────┘ 根据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新的残废抚恤证和结合换证调整残废等级 的通知》,1962年11月-1963年3月,全省对领长期抚恤金的在职残废人员和在乡二 等乙级以上的残废人员,普遍进行了换发证件。结合换证,调整提高了1033人的残 废等级,降低等级的有1471人,取消了59人的残废等级,为16人补评了残废等级。 1963年7月全省革命残废人员分类统计表 表1-9 单位:人 〖1963〗〖残废人员〗〖统计表〗〖山东〗 ┌──────┬─────┬─────┬─────┬───────┬──────┬───┐ │类 别 │特等 │一等 │二等甲级 │二等乙级 │三 等 │ 合│ │ ├──┬──┼──┬──┼──┬──┼───┬───┼───┬──┤ │ │ │在乡│在职│在乡│在职│在乡│在职│在乡 │在职 │甲 │乙 │计 │ ├──────┼──┼──┼──┼──┼──┼──┼───┼───┼───┼──┼───┤ │残废军人 │132 │132 │1478│609 │8326│2057│19326 │4422 │5524 │4251│46257 │ ├──────┼──┼──┼──┼──┼──┼──┼───┼───┼───┼──┼───┤ │残废工作人员│2 │1 │12 │6 │35 │52 │81 │113 │128 │66 │496 │ ├──────┼──┼──┼──┼──┼──┼──┼───┼───┼───┼──┼───┤ │残废民兵民工│3 │ │43 │ │151 │4 │242 │12 │11 │1 │467 │ ├──────┼──┼──┼──┼──┼──┼──┼───┼───┼───┼──┼───┤ │残废人民警察│ │ │ │ │4 │2 │7 │1 │3 │1 │18 │ ├──────┼──┼──┼──┼──┼──┼──┼───┼───┼───┼──┼───┤ │合 计 │137 │133 │1533│615 │8516│2115│19656 │4548 │5666 │4319│47238 │ └──────┴──┴──┴──┴──┴──┴──┴───┴───┴───┴──┴───┘ 1964年,根据内务部1963年12月《关于给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换新的残废证 件的通知》,为全省在乡的三等残废人员登记换发了新的抚恤证件。结合登记换证, 将其中2093名残情加重人员的残废等级,由三等提高为二等乙级,对2088名残情已 经消失的,注销残废,不予换证。全省共有62737名在乡三等残废人员进行登记, 审查核定以后,实际换发新证的在乡三等残废人员为58556名,其中残废军人55643 名,残废工作人员202名,残废民兵民工594名,残废人民警察24名。 1972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抚恤证的函》,对全省在职、在乡的 革命残废人员普遍换发了由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印制的残废抚恤证。结合换发证件, 为7340人上调了残废等级,对1711人下调了等级,另为1776人恢复和评定了残废等 级。 1972年全省革命残废人员换证统计表 〖1972〗〖残废人员〗〖统计表〗〖山东〗〖在职〗〖在乡〗 表1-10 单位:人 ┌───┬───┬────────────────────┬────────────────────────┐ │类 │革命残│ 在 职 │ 在 乡 │ │别 │废人员├───┬─┬──┬──┬──┬──┬──┼───┬──┬──┬──┬───┬───┬───┤ │ │总数 │小 │特│一 │二 │二 │三 │三 │小 │特 │一 │二 │二 │三 │三 │ │ │ │计 │等│等 │ 甲 │ 乙 │甲 │乙 │计 │等 │等 │甲 │乙 │甲 │乙 │ ├───┼───┼───┼─┼──┼──┼──┼──┼──┼───┼──┼──┼──┼───┼───┼───┤ │总计 │112961│20357 │60│642 │2240│5261│7001│5153│92604 │214 │1843│8797│23583 │32245 │25922 │ ├───┼───┼───┼─┼──┼──┼──┼──┼──┼───┼──┼──┼──┼───┼───┼───┤ │革命残│110793│19726 │58│632 │2152│5088│6769│5027│91067 │207 │1784│8562│23144 │31758 │ 25612│ │废军人│ │ │ │ │ │ │ │ │ │ │ │ │ │ │ │ ├───┼───┼───┼─┼──┼──┼──┼──┼──┼───┼──┼──┼──┼───┼───┼───┤ │残废工│830 │507 │2 │9 │71 │144 │181 │100 │323 │3 │13 │56 │88 │103 │60 │ │作人员│ │ │ │ │ │ │ │ │ │ │ │ │ │ │ │ ├───┼───┼───┼─┼──┼──┼──┼──┼──┼───┼──┼──┼──┼───┼───┼───┤ │残废人│78 │40 │ │1 │3 │8 │20 │8 │38 │ │ │1 │11 │ 14 │12 │ │民警察│ │ │ │ │ │ │ │ │ │ │ │ │ │ │ │ ├───┼───┼───┼─┼──┼──┼──┼──┼──┼───┼──┼──┼──┼───┼───┼───┤ │残废民│1260 │84 │ │ │14 │21 │31 │18 │1176 │4 │46 │178 │340 │370 │238 │ │兵民工│ │ │ │ │ │ │ │ │ │ │ │ │ │ │ │ └───┴───┴───┴─┴──┴──┴──┴──┴──┴───┴──┴──┴──┴───┴───┴───┘ 1981年,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对全省12. 179万名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证,其中残废军人 119299名,残废工作人员1032名,残废民兵民工1354名,残废人民警察108名。 全省革命残废人员残废等级的评定,除上述几次集中办理外,对平时少数要求 新评和调整等级的,随时报批办理。1971年2月以前,由个人申请,县、市(区) 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自1971年3月1日起,评残换证的审批权,由 省民政厅下放至各地、市民政局。1979年1月起,革命残废人员等级评定的审批权, 又改属省民政厅。从1985年4月1日起,属于以下情况要求评残发证的,由地、市民 政局代省审批:(一)过去捐献了残废和评掉了残废等级、现持有旧残废证或有确 凿证明要求恢复残废待遇的;(二)原有残废因犯罪被停止了抚恤待遇,刑满释放 后要求恢复待遇的;(三)要求调整残废等级的;(四)遗失证件要求补发残废抚 恤证的。1979-1987年,全省零星办理新评残人员10017名(其中包括恢复残废等级 的3122名),调整残废等级1714名。 1987年全省革命残废人员统计表 〖1987〗〖残废人员〗〖统计表〗〖山东〗〖在职〗〖在乡〗 表1-11 单位:人 ┌──┬──┬──┬───────┬───────┬───┐ │等级│特等│一等│ 二等 │ 三等 │合计 │ │ │ │ ├───┬───┼───┬───┤ │ │类别│ │ │ 甲│ 乙│ 甲│ 乙│ │ ├──┼──┼──┼───┼───┼───┼───┼───┤ │在职│105 │777 │3077 │8189 │13056 │11643 │36847 │ ├──┼──┼──┼───┼───┼───┼───┼───┤ │在乡│193 │2042│8378 │23490 │32144 │27276 │93523 │ ├──┼──┼──┼───┼───┼───┼───┼───┤ │合计│298 │2819│11455 │31679 │45200 │38919 │130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