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民政〗〖经费〗 1950-1952年,山东省的民政事业费列中央财政预算,由省民政厅和地、市民 政部门逐级下拨,年终地、市民政部门检据造册到省民政厅据实报销。 1953-1980年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自然灾害救济款列中央财政,灾后由 中央核拨。其余民政事业费,年初由省民政厅造报预算,然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 文,分配预算指标,县(市)民政部门在分配的指标内,向同级财政部门造报预算 领款,报送决算核销。1981-1987年,省、地(市)、县民政事业费实行分级包干, 除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等由中央专项拨款外,其余各级民政部门所需的一切民政事 业费,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自主安排和管理,各级民政部门之间不再发生预算关系。 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民政〗〖经费〗〖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定员定额〗 (一)预算内资金管理。 1954年10月22日,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制 发《山东省社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的几项规定(草案)》, 1955年10月21日,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制发《山东省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具体实施 办法》。此后,随着民政事业的发展和整个财政财务制度的发展变化,分别于1957 年5月、1962年5月、1963年5月、1964年10月、1972年11月进行了补充、修订。 1982年3月,根据新的财政体制,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 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制发《山东省关于用于农村的民政事业费由农业 银行监督拨付的具体规定(试行)》,同年4月,山东省民政厅、 财政厅制发《山 东省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对民政事业费的使用范围、使用原则、使用重点、 预决算的编报、监督检查以及省、地(市)所属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作了全面的规定。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1981年以前,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存储,编造收支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与预算拨款统筹安排 使用。从1982年起,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存储,所有权归各单 位,使用时与预算拨款分离,由各单位按政策规定使用。 (三)基础资料数据管理。为了使定员定额经费的管理科学化、 数据化, 从 1985年起,山东省民政厅对25种定员定额经费的发放对象实行档案化管理。即以乡 (镇)为单位,将现有享受定员定额经费的各类对象,普遍清理登记,逐人建立卡 片和综合台帐,并报县民政局作为核拨经费的依据,遇有增减变化,乡(镇)民政 助理员随时增减卡片并在台帐上记录变化情况,于年终将变化情况报县民政局据以 增减经费。同年11月省民政厅在乳山县召开了建立基础资料台帐现场经验交流会议。 到1986年底,全省共有134个县(市、区)和2684个乡(镇)、 街道办事处建起了 台帐。 民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自1986年始,正式列入省级预算内基建计划。 三、经费使用的监督 〖经费〗〖监督〗〖民政〗〖规定〗〖检查〗〖会审〗〖制度〗〖违纪问题〗 为了确保民政事业费的正确使用,山东省对民政事业费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纪 律,并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山东省委生产救灾指挥部、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先后规定了使用发放民政经费的法规,规定:(一)不准以 任何名义侵吞私分;(二)不准以权谋私、多占多用或优亲厚友;(三)不准冒名 顶替、虚报冒领;(四)不准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挪用民政事业费救济国家干部、 职工;(五)不准对基层干部进行特殊照顾;(六)不准请客送礼,行贿受贿;( 七)不准超出统一规定的使用范围挪用乱花;(八)不准平均分配。从60年代起, 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门对民政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了重点单位的检查和全省范围的普 查。1961年12月,省民政厅检查出博兴县委书记及县直机关干部用破旧衣服兑换救 灾布和临邑县县社干部按职务等级私分救灾布的问题。惠民地委给博兴县委第一书 记以撤销党内职务、给分管财贸的一名县委书记以党内警告的处分,德州地委给临 邑县委两名负有直接责任的书记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干部私分侵占的救灾布一律 追回。省委将两县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通报全省。1963年6月-1964年3月,对1961- 1963年的民政经费和预算外的收入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据13个专市、60个县 (市)、20个公社、34个大队的清查统计,总计被挪用、私分、贪污133.9万余元, 占所查单位本级三年开支总款数的5.89%。1971年7月-1972年3月,对1965- 1969年民政事业费进行全面清查,仅据莘县、成武、章丘、汶上等18个县部分公社 的统计,被贪污、私分、乱花的款达61.19万元。1972年检查出坟上县649 名 干部、职工私分救灾款6. 13万元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委。 山东省委对 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委书记,副书记通报批评,给直接责任者民政组副组长行政撤职、 党内留党察看的处分;干部职工私分的救灾款限期退回。1974年对1970-1973年的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全省查出挪用、贪污、侵吞、浪费等共440余万元, 占所查单 位开支总款数的2.4%。1976年对1974-1976年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问题 的单位占所查单位总数的13.6%;共查出贪污、挪用等违纪开支102万余元,占所 查单位开支总款数的2. 31%。1979年对1977-1978年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有问题的单位占所查单位总数的10.4%;查出违纪开支共93万余元, 占所查单位 开支总数的0.78%。 1981年对1979-1981年9月的民政事业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据13个地、市民政局、120个县(市、区)民政局、68处民政事业单位、1172 处公 社(街道办事处、镇)统计,查出有问题开支62万余元,占被查单位开支总数的0. 23%。 自1976年起建立每年定期会审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月或按季对乡、 镇(1984年前为公社)、街道办事处的开支单据、帐目进行会审;地、市民政部门 对所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本级开支,省民政厅对厅属事业单位和 地、市民政部门的本级开支,每年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互审联查。1987年,据12个市 地、103个县、1879个乡镇自查互查的结果统计,1986-1987 年上半年违纪开支共 44.2万元,占被查单位开支总数的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