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农村〗〖建设〗〖编制〗〖组织〗〖建国后〗 〖乡镇〗〖范围〗〖调整〗〖标准〗 建国后,山东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1950-1958年的乡、镇政权建设。建国初期,山东农村基 层政权仍沿用解放区的区、村(行政村)制。1951年1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建 立与健全乡人民政权的指示,要求“在全省结束与完成土地改革中,普遍建立与健 全乡人民政权”。3月,山东省民政厅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的指示, 发出了建镇的 通知,要求各地把人口超过3000以上、且有发达的工商业的集镇划为镇,受区领导。 4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乡人民代表会议试行组织条例》、 《山东 省乡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各地遵照条例规定,经过典型试验,普遍进行了民 主建乡工作。到1954年1月,全省设区1475个,乡16344个,镇163 个(其中县辖镇 40个)。 1956年,为适应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形势发展的需要, 全省行政区划和基层政权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撤销、合并了一批区级机构,紧缩 了区的编制,大规模地进行了并乡工作。8月, 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设置市 镇建制的决定》,发出了整顿镇的建置的指示,确定了设镇的具体标准:1. 级或 者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所在地;2.居住人口在5000人以上,城镇特点比较明显;3. 工矿基地适合建镇的。到1956年底,全省农村区减并为1037个,乡减并为8468个, 镇减并为164个。到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前,全省区、乡政权基本无变化。 乡的范围,1954年以前,一般为5个村庄左右,或3000人左右设一个乡。 1956 年调整后乡的范围扩大:平原地区平均1.5万人左右,丘岭地区平均1 万人左右, 一般山区平均7000人左右,纯山区平均3000人左右。乡的地域直径一般在15华里左 右。乡设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产生,每年改 选一次,连选连任。乡人民政府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乡的行政权力机关。 乡人民政府设立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1人、副乡长1~2人、委员7~ 11人组成,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命,任期1年,连选连任。乡人民政府设文书1人; 设民政、财粮、民兵、治安保卫、建设、生产、文教、调解等委员会,各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5~7人。 乡政府干部配备:1954年以前,500户以上的乡配备干部3人,少于500 户的乡 为2人,多于1000户的乡为4人。1956年以后,一般乡配6~7人,较小的乡4~5人, 较大的乡8~9人。 镇的机构设置与乡相同。3万人口以上的镇,根据业务设股;3万人口以下的镇 设民政、生产合作、财政、建设、文教、卫生等专职干部,不设工作委员会。镇的 干部配备按700~1400人配备1名,人口多的按较高的比数、人口少的按较低的比数 配备。 (二)第二阶段:1958-1984年建立人民公社。1958年7月, 山东省遵照中共 中央在农村中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精神,在全省大办人民公社。到9月,将51776个 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建成了1556个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撤销 了乡、镇政府,实行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1961年后,根据《农村人民公社 工作条例(草案)》的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贯彻《条例》的若干具体意见,山东各 地对人民公社进行了调整。济南、临沂、聊城、惠民4 个地市的全部县以及曲阜、 微山和海阳县,基本上将原公社改为区,将公社下的管理区改为公社。其他各地也 都作了部分调整。至1965年,全省共有人民公社4224 个。 此后公社又几经调整, 1978年恢复了城关镇的建制。到1984年政社分设、 建立乡政府前, 全省共有公社 1999个。镇110个。 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农村基层组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社、生产 大队、生产队)的体制。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在公社的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两年改选一次,由社员选举产生。社员有权 监督和罢免代表。公社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公社管理委员会(又称社务委员会,“文 化大革命”期间为革命委员会)。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社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连选连任,也可以随时罢免。 公社管理委员会兼有 行政领导和生产管理的双重职能,设分管各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或专职干部。在行 政领导上,公社行使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治安、 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权力;在经营管理上,履行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等生 产事业的职责。 人民公社的干部配备:公社成立初期,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办事 人员19~24人;《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公布后,公社的脱产工作人员按全 公社人口计算,一般每1500人左右配备1人,地广人稀的公社每千人左右配备1人, 一个公社一般不超过15人,另设一部分半脱产人员。 (三)第三阶段:1984年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1982年12月4日,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59条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 大会和人民政府。”1983年3月1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下达《关于实行政社分开 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山东省遵照宪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1983 年在邹县、宁阳、巨野、昌邑、张店5个县(区)和各地市的23 处公社进行政社分 开、建立乡政府的试点。1984年结合基层选举在全省全面展开了建乡工作,至年底 基本结束。全省由原来的2109个公社(镇)改建为2643个乡和725个镇。有31 个县 设了282个区,区下设乡。1985年设区的县进行了撤区并乡。至1987年底, 全省乡 镇共2460个,其中乡1653个(其中民族乡7个)、镇807个,平均每个乡镇辖30个村、 2.9万人。 在建乡的同时,根据宪法规定建立村民委员会8.9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是农村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政府的指导下,直接管理村的各种自治事务。 乡、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 举产生,任期3年,连选连任。乡、镇政权的执行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乡、 镇 长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民政、 财政、 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乡村建设等助理员和文书等,分工负责 各方面的工作。 为加强乡镇基层政权的建设,1985年3月,省政府发布了《乡镇人民政府简则》 。同年9月,省政府抽调省直29个部门的130名干部进行了百乡调查。1986年5 月, 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在莱芜市进行了向乡镇放权,改革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完善 乡镇政府职能的试点。1987年各市地分别选择1个县试点,到年底,全省14 个试点 县均将教育、卫生等十几个分支机构下放到乡镇管理。 为了提高乡镇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1987年6月,省民政厅、 省委组织 部下达《关于认真搞好乡村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编写了《乡村干部读本》和《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学习材料》,印发各地。同年10月,省民政厅在山东 省民政干校和济南市委党校举办了2期乡镇长培训班,培训乡镇长186名;在新泰县 举办了1期村委会主任培训班,培训村委会主任150名,并录制了29讲、80多个课时 的教学录像带,发至各市地。济南、济宁、淄博、东营4市各举办了1期乡镇长培训 班,有21个县举办了村委会主任培训班。到1987年底,全省已培训乡镇长350多名, 村委会主任3000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