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现金〗〖拥军优属〗〖形式〗〖改革〗〖对象〗〖标准〗 为适应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1年开始,群众优待形式由优待劳 动日转变为粮款定额优待,1983年又改为优待现金。1982年9月,经山东省五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 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各地根据这个规定,对新形势下的群众优待工作进行了改 革。 (一)对家住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和革命烈士(包括因公牺牲、失踪、病故军人) 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由原来只优待生活有困难的改为普遍给予优待。对义 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优待所在生产大队(村)一个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的二分之一 到三分之二;对革命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失踪、病故军人家属),保障他们 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对孤老烈属的优待从优;对革命残废军人、 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根 据他们的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 水平。 (二)对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家属,从1986年1月起,凡是在职职工入伍的,服 役期间保留原工资,由其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入伍的城镇社会青年,由其父母 所在单位每年发给200元左右的优待金。1987年全省城镇优待义务兵家属1.753万 户,优待现金445.64万元,户均优待254.2元。城镇青年应征入伍后,家中有符 合招工条件的兄弟姐妹,招工时优先招收一名就业。 (三)农村优待金由原来的生产大队负担改为以乡镇为单位统筹。自1983年至 1986年底,全省2466个乡镇已有2367个乡镇实行了优待金乡镇统筹。 (四)部分县、区实行了结合征兵定优待,为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的战士家属 发奖励优待金,给孤儿单身战士储存优待金等办法。如桓台县和周村区对在服役期 间荣立一等功或获得英雄称号的义务兵,增发优待金400~500元;荣立二、三等功 的,增发50~300元;超期服役的,增发30元。 表1-4 1981-1987年全省农村群众优待现金统计表 〖1981-1987〗〖山东〗〖优待现金〗〖统计表〗〖农村〗 ┌───┬─────┬────────┬───────┐ │年度 │优待户数 │优待金额(万元)│户均优待(元)│ ├───┼─────┼────────┼───────┤ │ 1981│ 598893│ 8952.7 │ 149.5│ ├───┼─────┼────────┼───────┤ │ 1982│ 651484│ 9973.8 │ 153 │ ├───┼─────┼────────┼───────┤ │ 1983│ 632477│ 10623.7│ 168 │ ├───┼─────┼────────┼───────┤ │ 1984│ 594011│ 11903.6 │ 200 │ ├───┼─────┼────────┼───────┤ │ 1985│ 581000│ 13600 │ 234 │ ├───┼─────┼────────┼───────┤ │ 1986│ 539531│ 16150.2│ 299.3│ ├───┼─────┼────────┼───────┤ │ 1987│ 599272│ 17500 │ 292 │ ├───┴─────┴────────┴───────┤ │说明:优待金额中包括实物折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