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赦人员救济 〖建国后〗〖社会救济〗〖特殊〗〖特赦人员〗〖标准〗〖补助〗〖统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中丧失工作能力的,由省、市、 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安置,没有安排工作的,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解决的要求,1976 年5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规定,宽大释放的在押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 军特人员,凡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赡养有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 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5~7元,家居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威海、潍 坊、德州、济宁等市的每人每月补助9~12元;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无家可归、本 人要求回原籍安置的,可安置在所在地、市的社会福利院,与其他收容人员享受同 等待遇。据1986年统计,全省共救济原国民党宽释人员943人,年支出救济费15.3 万元。 1982年6月,山东省宽大释放了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人员。对他 们中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赡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发给定期生活救济费:回城市 的每人每月12~15元,回农村的每人每月6~8元。救济对象和救济金额由接收县市 的民政、公安部门会同所在公社、街道,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身体情况具体 商定。据1983年底统计,全省共救济1437人,年支出救济费14.5万元。 (二)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救济 〖国民党投诚人员〗〖国民党起义人员〗〖标准〗〖补助〗 根据198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民政部等6个单位《关于抓紧 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工作的请示报告》的要求,山东省对回乡安置 的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中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人赡养、够“五保”条 件的,由其所在社队给予“五保”户待遇,所在社队有敬老院的,接收入敬老院; 不够“五保”条件而家庭生活困难的,按困难户对待,由所在社队给予扶持、补助, 社队经济有困难的,民政部门予以救济,救济标准按稍高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执行。 198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82)41号《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 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要求,山东省委统战部、民政厅等7个单位规定:对1979 -1982年期间离开劳改单位,原无公职,生活确实困难的、经其所在地的县一级党 委批准,由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20~25元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