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难户补助 〖建国后〗〖社会救济〗〖农村〗〖对象〗〖标准〗〖办法〗 〖困难户〗〖补助〗〖生产〗〖生活〗〖集体〗 根据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 章程》和1960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 纲要》的要求,山东对农村困难户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了适当的安排和照顾。即: 对生活上有困难的人,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队、生产大队根据困难户家庭成员的 劳动力状况,因地制宜,安排他们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使其增加收入;对他们的 口粮欠款,或给予减免,或给予适当的定工补助(即生产队在制定全年生产计划时, 以全队当年计划用工为基数,按照略低于社员平均工日的水平,合理评定出困难户 的自干工和补助工数),补助工日同自干工日一样,参加粮、款、菜、柴分配。补 助困难户的现金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开支。1978年以前,全省约有60%的困难户通 过集体补助解决生活困难,由国家救济的只占40%左右。因各个社队的经济条件和 困难户的贫困程度各不相同,各地的补助存在较大的差别。 1979-1987年,全省集体补助困难户290万户、1175万余人,补助款1.217亿余 元。 (二)“五保”户供给 〖建国后〗〖社会救济〗〖农村〗〖对象〗〖标准〗〖办法〗 〖五保户〗〖供给〗〖分散〗〖形式〗〖对象〗〖标准〗 1.分散供养。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山东省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社内完 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社员,实行 “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简称“五保”), 分散供养。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包下来;尚有一定劳 动能力的,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定出其一年能够完成的劳动工日和生活所需费用数, 不足部分由社给予相应的劳动工日补助。供给费用从社内公益金中支付。穷社和遭 受自然灾害的社,集体负担确有困难的,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1957年底,全省农 村享受“五保”供养的共6万户、7万余人,年人均供给约50元。 1958-1979年,“五保”户分散供养分4种形式:①定额供给实物。口粮每人每 天1斤,菜、柴、零花钱及其他实物,根据生产大队的经济条件和“五保”对象的 实际需要酌情供给。②定工供给。生产大队按照本队年度生产计划,定出对“五保” 对象的供给工日数,所定供给工日参加实物和现金分配。③定额供给现金。生产大 队按定额现金折发实物。④不固定供给标准。生产大队在分配时,酌情分给口粮和 烧柴,或吃粮、烧柴随缺随解决。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生产大队都安排专人照顾“ 五保”户的日常生活,并给照顾人以工分报酬;供养标准均略高于或相当于本队社 员的平均生活水平。1963年,据对济宁专区8个县的调查,享受“五保”供给的共2. 61万户,其中生活标准高于一般社员的有1.96万户,约占供给户数的75%;相当 于一般社员水平的6234户,约占24%;低于一般社员水平的250户,约占1%。1979 年底,全省享受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共14.38万户、16.75万人。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使“五保”工作适应农村实行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势,1979年、1983年两次对全省农村“五保”对象进行调查登记, 逐人逐户建档。据1983年的调查,全省共登记农村“五保”对象16.12万户、18. 66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0.3%。1986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发《山东省农村 五保工作暂行规定》,扩大了“五保”对象的范围,除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 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村民外,对虽有子女但由于子入赘或 女出嫁确无力赡养的,经村民大会同意,也可实行“五保”,并由乡(镇)政府发 给“五保”证。“五保”内容由原来的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变为保吃、 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享受“五保”的孤儿,保证其受完义务教育。分散供养 形式变为:①能自理生活的按“五保”标准集体供养;②不能自理生活的,由集体 供给费用安排专人照料,并给照料人一定的报酬;③由集体供给费用,由其亲友包 养;④按1.5人或2人的分地数量,划给近地、好地,免除各种提留,由其亲友耕 种,负责包养。凡有亲友赡养或包养的,由包养户、村民委员会和“五保”户签订 合同。据1983年统计,签订合同的有4.6万余人。供养标准按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 水平供给,并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随时调整。1987年,供给“五保”户的粮、 款、物等费用,全省年人均450元,最高为1000元。 1985年以前“五保”户的供给费用主要由村筹集,1985年后逐渐由乡镇统筹解 决。1987年全省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有13.61万户、15.43万人,其中由乡镇 统筹的占50%以上。 〖建国后〗〖社会救济〗〖农村〗〖对象〗〖标准〗〖办法〗 〖敬老院〗〖集中〗〖供养〗〖数量〗〖原则〗〖方针〗〖生活〗〖管理〗 2.办敬老院集中供养。1958年,根据中共中央八届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人 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的要求,山东省开始兴办敬老院,对农村“五保”对象实 行集中供养。当年,全省人民公社、生产管理区、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共建敬老院2. 81万处,入院人数(包括孤老烈属)达80.54万人。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 一些地方不顾当地需要和可能,一哄而上,许多敬老院不具备应有的办院条件,入 院老人生活水平极低,加上1959年后自然灾害的影响,许多敬老院难以维持。1960 年后,敬老院大批解散。到1963年底,全省敬老院仅剩300处,在院老人2000余人。 1964-1979年,农村敬老院没有发展。1979年底,全省农村敬老院325处,在院老人 2163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农村改革形势,保障“五保”对象的生 活,从1980年起全省各地开始重新兴办农村敬老院。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提 出“发动社会力量,积极举办敬老院”的要求后,农村敬老院有了较快的发展。至 年底,全省农村敬老院发展到1252处,入院人数达到8499人,其中乡镇办敬老院 160处,入院老人1970人;村办敬老院1092处,入院老人6529人。1985年2月,省民 政厅提出“农村重点发展乡镇敬老院”,同年12月在枣庄市召开全省农村敬老院工 作经验交流会,提出在3年(1985-1987)内实现全省每个乡镇都办有敬老院。至 1987年底,全省农村通过群众集资、社会捐助、乡镇企业提取等渠道筹款2.7亿元, 国家资助和借贷0.3亿元,办起2044处乡镇敬老院,覆盖了全省83.1%的乡镇, 入院“五保”对象27665人;建起村办敬老院2275处,入院“五保”对象13148人。 “五保”对象入院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在院生活标准高于当 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费用由本村负担。1987年,全省乡镇和村办敬老院供养人员 的生活费用年人均480元。 敬老院实行“以养为主”的方针,在搞好生活的同时,购置了电视机、收音机, 开设了文化室、书报室,开展了适宜于老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并组织老人 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饲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养殖鱼虾等生产活动,既增强老人 的体质,也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1987年全省敬老院生产收入达400多万元。 全省敬老院配备专职管理、医护、服务人员8400人。院内设有卫生室,老人小 病不出院,重病安排专人护理,并定期为老人检查身体,建立病历和医疗档案。服 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老人生病和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服务人员负责喂饭、洗脸、洗脚、剪指(趾)甲。老人生日,院里赠送寿面、寿桃, 举行寿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