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灾情〗〖勘报〗〖计算〗〖标准〗〖规定〗〖农作物〗 建国后山东省规定,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的民政部门须立即将受灾的时 间、种类、范围、灾害的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先后采取的措施报告地、市民政部门, 地、市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将情况综合报告省民政厅。遇有特大灾 害,县、乡(镇)可直接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根据地、市、县报告的灾情, 及时编印新灾情况,报告省政府和民政部、财政部,并分送省直各有关部门。同时, 立即派员到受灾较重的地方或单位进行实地察看,并协助受灾单位抢救安置灾民、 开展生产救灾。 计灾标准,根据1951年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和后来内务部(民政部)规定,夏、 秋农作物因灾减产不足3成的不计灾;减产3成以上不足5成为轻灾;减产5成以上不 足8成的为重灾;减产8成以上的为特重灾。减产成数的计算以该农作物当季、当年 的实际收获量与上年的实际产量相比为标准,如同一单位同一作物上年受灾减产, 可与再向前推一年的实际产量相比为标准;如同一单位的农作物连续3年受灾减产, 以与前5年的平均产量相比为标准。同一块土地上同一熟作物先后或同时受几次、 几种灾害,只计算其中危害最重的一次(一种)灾害。成灾人口,高级农业合作社 成立以前以户为单位,高级农业合作社时期以社为单位,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队或 生产大队为单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以户为单位计算。凡因灾减产3成 以上的,其全部农业人口均为成灾人口。受灾县(市)的民政部门,依据上述标准 进行核实,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夏季灾情于7月底以前,秋季灾情于11月底以 前,全年灾情于次年1月底以前,书面报告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分别进行综合核实, 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