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清时期 〖晚清〗〖1840-1911〗〖救灾〗〖机构〗〖任务〗 清朝的救灾工作,省级由行政长官督抚负责,并设布政使一员,具体承办救灾 事宜。 1855年(清咸丰五年)6月,山东设立捐局,管理捐献银钱、粮物。 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初,山东设赈抚局,管理分配各项工赈款,赈济外 流回籍灾民。 省以下道、府、州县三级救灾工作,分别由道员、知府、知县主管。 〖赈灾〗〖民国〗〖1912-1949〗〖救灾〗〖机构〗〖民国〗〖民间组织〗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赈灾作为一种地方公务,由民间组织办理。1920年初,山东由地方 知名人士组织赈灾公会,历时2年。1926年5月,成立民间组织山东省灾民救济会, 历时8个月。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规定赈灾为各级政府公务,成立赈灾机构,负 责赈灾事务。同年6月山东省政府成立山东赈务委员会,韩复榘兼主任。1935年7月, 在省赈务委员会下设立山东省救济水灾委员会。1945年9月,省赈务委员会撤销, 救灾事宜由省政府民政厅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建国后〗〖救灾〗〖机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生产救灾工作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政部 门是主管生产救灾工作的职能部门。救灾工作包括灾前预防,灾时抢救、安置,灾 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灾民的生活安排等,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 政、粮食、农业、财政、水利、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协调 进行。为加强领导, 1949年5月建立了山东省生产救灾委员会。1950年1月,各级 政府也建立健全了生产救灾机构。1960年,中共山东省委成立山东省生产救灾指挥 部,下设办公室。“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生产救灾指挥部被解散,救灾工作先后 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内务办公室、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省民政厅承办。 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负责掌握灾情,组织生产自救,发 放救灾款物,检查救灾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生产救灾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