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照的作用、种类和颁发范围 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合法身份证 件和国籍的证明。护照一般只发给16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下的随其父母同时持 用一本护照,必要时可单独发给。 护照有两类、四种:一类是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授权的机关办理。一类是因 公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因公护照有三种: (1) 外交护照。在地方上,主要发给担任现职的省级正副职工作人员和省外办 负责人。 (2)公务护照。在地方上,主要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人大、 政协派出的代表团成员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和参加政府部门派遣 出国团组的非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友协、外交学会、文 联、科技协会、侨联、贸促会、体总、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各民主党派派出参加 国际会议或应邀进行友好访问的人员;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要持公务护照出国的其他 人员。 (3)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各企业单位从事经济、贸易等活动的人员;参加 各种非政府间国际学术组织和公务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中外学术 团体、教育机构间互访的人员;根据协议、合同被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 生、访问学者或进行合作研究、讲学、任教和工作的人员;被派往国外实习、接受培 训、监造和检验等人员;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各级管理人员、职员和工人;民间组织 的出国人员;出国演出或出国举办展览人员;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要持因公普通护照 出国的人员。 护照的有效期分为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不等,由发照机关根据出国人员出国 时间长短颁发。护照在有效期内还可以延期两次,每次延期时间都不得超过第一次有 效期。 (二)护照的颁发管理机关 在国内,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持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 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持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外交部1978年授权山东省办理护照。省外办是全省因公出国护照签证的归口管理 部门, 负责为全省(除青岛、烟台、威海3市外)因公出国人员颁发护照,申办外国 签证。 青岛、烟台、威海3市外办按外交部授权范围,为本市(包括省驻市单位)因 公出国人员颁发护照,并负责收缴、保管工作。其它各市、地外办受省外办委托,负 责本市、地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收缴、保管工作。省外办从1979年开始颁发护照,到 1997年,共颁发外交、公务、因公普通三类护照26491本。 山东省外办历年颁发护照统计表 表2-2 ┌───┬──┬──┬────┬───┐ │年度 │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合计 │ ├───┼──┼──┼────┼───┤ │1979年│2 │66 │ │68 │ ├───┼──┼──┼────┼───┤ │1980年│6 │208 │ │214 │ ├───┼──┼──┼────┼───┤ │1981年│ │234 │55 │289 │ ├───┼──┼──┼────┼───┤ │1982年│4 │537 │593 │1134 │ ├───┼──┼──┼────┼───┤ │1983年│7 │836 │308 │1151 │ ├───┼──┼──┼────┼───┤ │1984年│1 │1579│202 │1782 │ ├───┼──┼──┼────┼───┤ │1985年│4 │2295│541 │2840 │ ├───┼──┼──┼────┼───┤ │1986年│2 │333 │1581 │1916 │ ├───┼──┼──┼────┼───┤ │1987年│4 │323 │1762 │2089 │ ├───┼──┼──┼────┼───┤ │1988年│3 │277 │2841 │3121 │ ├───┼──┼──┼────┼───┤ │1989年│2 │185 │2758 │2945 │ ├───┼──┼──┼────┼───┤ │1990年│2 │328 │3089 │3419 │ ├───┼──┼──┼────┼───┤ │1991年│5 │435 │5083 │5523 │ ├───┼──┼──┼────┼───┤ │合计 │42 │7636│18813 │26491 │ └───┴──┴──┴────┴───┘ (三)护照的管理 1.一个出国人员不能申请两本护照。 2.持照人因故未出国或出国归来后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一次有效护照除外)。 逾期不交护照的,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予以收回,情节严重者,护照保管单位应报 告发照机关,由发照机关宣布作废,并在1—3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 3.遗失护照,在国外要立即报告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证件。在国内要马上 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发照机关,并向发照机关提供“遗失护照的详细经过”、 “单位处理意见”及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等书面材料。发照机关报公安部边防局注销 遗失护照后,酌情予以补发。凡遗失护照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发照机关将 不予补发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