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山东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称山东省人民政府,领导 人称主席、副主席,由省各届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经华东军政委员会转报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1950年3月16日,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选 举产生了建国初期的山东省人民政府。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称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人称省长、副省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山东省人 民委员会共有三届,分别由1955年3月4日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1958年11月2日 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1963年12月28日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1967年2月3日,王效禹一伙夺了山东省委、省人委的权,3月2日经批准成立了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省革委前期为党政合一的机构,1971年4月成立第三届中共山 东省委后,省革委成为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省革委领导人称主任、副主任,由中 央任命。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77 年12月14日,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山东省革命委员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称省人民政府, 领导人称省长、副省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至1985年底,山东省人民政 府共有二届,分别由1979年12月22日省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1983年4月28日省六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5年底,山东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先后称作省人民 政府、省人民委员会、省革命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共分八届。历届省政府领导人 和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部门领导人姓名和任职时间如下(排列顺序:正 职在前,副职在后;同届正职和副职,按任命或选举先后排列;同时任职的,按当 时的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