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人民政府时期。1950年3月新一届山东省人民政府产生时,共领导胶 东、渤海、鲁中南3个行政公署,昌潍、淄博2个直属专署,济南、青岛、徐州、潍 坊4个省辖市人民政府。3个行政公署分辖东海、西海、南海、北海、滨北、泰山、 泰西、滨海、沂蒙、台枣、尼山、垦利、清河、泺北、沧南等15个专署和济宁、烟 台2个行署辖市人民政府。1950年5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为统一全省行政体制, 根据政务院颁布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政务院《关于统一全 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方案》精神,决定撤销胶东、渤海、 鲁中南3个行政公署,将东海、西海、南海、北海、滨北、泰山、泰西、滨海、沂 蒙、台枣、尼山、垦利、清河、泺北、沧南等15个专区与淄博工矿特区、昌潍专区 及省辖潍坊市合并为11个专区,各设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于1950 年6月1日开始办公。这11个专区的专员公署是:滕县专区专员公署、临沂专区专员 公署、沂水专区专员公署、泰安专区专员公署、德州专区专员公署、惠民专区专员 公署、淄博专区专员公署、昌潍专区专员公署、胶州专区专员公署、莱阳专区专员 公署、文登专区专员公署。在撤销行署、合并专署的同时,另将原行署辖济宁市和 济宁市人民政府撤销;烟台市改为地专级省辖市,建立烟台市人民政府。整编结束 后,山东省人民政府共领导11个专员公署和4个地专级市人民政府。 按照1950年1月6日政务院第14次政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 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的11个专员公署,均为省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济南、青岛、徐州、烟台4个市的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各该市的政权 机关,受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11个专员公署的工作机构一般有:秘书室、民政 科、公安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财粮科、工商科、建设科、文教科、卫生科、 监察处等。4个省辖地专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有:秘书处、民政局、公安局、 财政局、建设局、工商局、文教局、卫生局、劳动局、房地产管理局、税务局、粮 食局、人事处、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等。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平原省建制。原归山东省管辖的聊城、 博平等29个县仍划归山东省。为此,山东省人民政府增设聊城、菏泽、湖西3个专 区,建聊城、菏泽、湖西3个专区专员公署,作为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11 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将山东省徐州市划归江苏省管辖。山东省人民 政府撤徐州市行政建制。1953年7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 撤销沂水、湖西2个专区及其专员公署。同时,将滕县专区专员公署改称为济宁专 区专员公署;将淄博专区专员公署改建为淄博工矿区专员公署。1954年12月9日, 经国务院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将淄博工矿区改建为省辖地专级淄博市,建市人民 政府,受省人民政府领导。至1955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共有胶州、莱阳、文登、 昌潍、聊城、惠民、德州、泰安、临沂、济宁、菏泽等11个专员公署和济南、青岛、 烟台、淄博4个省辖地专级市人民政府。11个专员公署的工作机构一般设秘书室、 人事科、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政科、财政科、农税科、水利科、农林科、文教科、 工商科、劳动局、卫生科、人民监察委员会、公安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等; 4个省辖地专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旧。 2.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时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省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 以设立若干专员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的规定,原山东省人民政府胶州、莱阳、 文登、昌潍、聊城、惠民、德州、泰安、临沂、济宁、菏泽专区专员公署,分别改 称为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胶州、莱阳、文登、昌潍、聊城、惠民、德州、泰安、临沂、 济宁、菏泽专区专员公署,为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与此同时,济南、青岛、 烟台、淄博4个省辖地专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也相继选举产生了市人民委员会, 作为各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的11个专 员公署的工作机构仍旧。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辖的4个地专级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部门和办公机构一般有: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厅)、文教办公室、政法办公室、工 交办公室、财粮贸办公室、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市民政局、公安局、监察局、财 政局、粮食局、税务局、地方工业局、私营工业局、工商局、手工业管理局、商业 局、劳动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房地产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计 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委员会人 事处、宗教事务处、郊区办事处等。 1956年3月8日,裁撤胶州、文登、德州3个专区,撤销3个专区的专员公署。 1958年1月22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改变专署性质任务和调整机构编制(草案) 》公布施行。在这次调整中,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所设8个专员公署人员编制共缩减 50%;各专员公署所设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税务、粮食、商业、服务、工业、 交通、劳动、文教、卫生、计划、统计、人事、民政、监察等科、局、处、委均撤 销,改设秘书室和督导室,在督导室之下,按农林、水利、文教、卫生、财粮贸易、 工业交通、政法等工作性质,划分督导组。10月18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将 莱阳专区专员公署更名为烟台专区专员公署,惠民专区专员公署更名为淄博专区专 员公署。12月12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撤销泰安、菏泽2个专区及其专员 公署。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将烟台、淄博2个省辖地专级市改为县级市建制, 分别划归烟台、淄博两个专员公署领导。1959年7月30日,国务院批准设菏泽专区, 建菏泽专区专员公署。1961年6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将淄博专区专员公署改称 为惠民专区专员公署。7月8日,设泰安专区,建泰安专区专员公署。9月12日,将 惠民专区的县级淄博市、济宁专区的县级枣庄市改为由省直辖的地专级市,由省人 委直接领导。10月5日,设德州专区,建德州专区专员公署。从1964年开始,山东 省人民委员会各专员公署、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 团体行政机构编制精简调整方案(草案)》,对组织、机构进行了精简调整,专区专 员公署的工作机构一般设:办公室、人事监察局(包括编制工作)、档案局(在档案 馆挂档案局的牌子)、民政局(包括民族、华侨、宗教工作)、劳动局、计划委员会、 物价委员会、统计局、物资局(在各专区的物资综合公司挂牌子)、工业局、工业办 公室、财办、交通局、手工业办事处、供销合作社(包括外贸工作)、人民银行、农 业银行、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文教局( 包括体育工作)、卫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包括科协的工作)、农业局、水利指挥 部、林业局、公安处(包括保密委员会的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个别专 员公署还设有水产局。4个省辖地专级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一般设:办公室(厅) 、档案局(与档案馆合署办公)、计划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委员会、物资 局、统计局、人事监察处(包括编制工作)、民族宗教华侨事务委员会、科学技术委 员会、财办、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商业局、人民银行、供销合作社、经济委 员会、轻工业局、重工业局、劳动局、房产管理局、手工业管理局、建设局、交通 局、教育局、文化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包括保密委员 会的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至1967年2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共设有烟 台、昌潍、聊城、德州、惠民、泰安、临沂、济宁、菏泽9个专区专员公署,辖济 南、青岛、淄博、枣庄4个省属地专级市人民委员会。 3.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时期。1967年山东“二·三”夺权后,山东省人民委员会 的9个专员公署和4个省辖地专级市人民委员会,也相继被夺权,并分别成立了地区 (原专区改称地区)和市革命委员会,作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政权机关,受省革命委 员会领导。 山东省13个地、市革命委员会的部门设置,一般比照省革命委员会设办公室、 生产指挥部和政治工作机构。在此后10年间,各地、市革命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上比 较混乱。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后,各地、市革命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也按照上下对 口的原则,一般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工交办公室、基本建设委员会、财贸办 公室、农林水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政局、公安局、人事 局、劳动局、行政事务管理局、邮电局、物资局、一轻工业局、二轻工业局、机械 工业局、化学工业局、电子工业局、电力工业局、交通局、城市建设局、房产局、 建筑材料工业局、环境保护办公室、商业局、对外贸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 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财政局、农林局、水利局、水产局、农机局、多种经 营办公室、沼气办公室、计量标准局、地震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 播局、计划生育办公室等。 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34条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 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7月5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通知,从 1978年7月10日起,将昌潍、烟台、临沂、泰安、济宁、惠民、德州、聊城、菏泽 等9个地区的革命委员会改建为“行政公署,作为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驻各该地区的 派出机构”,行政公署的全称是山东省××地区行政公署。按照《宪法》规定,济 南、青岛、淄博、枣庄4个市的革命委员会,即市人民政府,是各该市人民代表大 会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至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山东省革 命委员会共设有烟台、昌潍、临沂、泰安、济宁、惠民、德州、聊城、菏泽等9个 地区行政公署,辖济南、青岛、淄博、枣庄4个省辖地专级市革命委员会。 4.山东省人民政府时期。1979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将原山东省革命 委员会驻烟台、昌潍、临沂、泰安、济宁、惠民、德州、聊城、菏泽等9个地区的 行政公署,改为山东省人民政府驻烟台、昌潍、临沂、泰安、济宁、惠民、德州、 聊城、菏泽等9个地区的行政公署。济南、青岛、淄博、枣庄4个省辖地专级市革命 委员会建制也随之撤销,分别建立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机 构和工作部门基本未变。 1981年6月9日,国务院批准将昌潍地区改称为潍坊地区,昌潍地区行政公署改 称潍坊地区行政公署。1982年11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省辖地专级东营市,建 市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至1983年机构改革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共设 有9个地区行政公署,辖5个地专级市人民政府。9个行政公署平均设工作机构53个; 5个地专级市中,除东营市正在组建外,其余4个市的人民政府,平均设工作部门62 个。 1983年下半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精神,进行了地、市一级的机构改革。 8月30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济宁、潍坊、烟台3个地区,建立济宁、潍坊、烟台3个 地专级省辖市。据此,山东省人民政府裁撤原设于济宁、潍坊、烟台3个地区的行 政公署,建济宁、潍坊、烟台3个市人民政府,并继续保留临沂、泰安、菏泽、德 州、聊城、惠民6个地区及其行政公署。地市机构改革结束后,山东省人民政府共 设有6个地区行政公署,辖8个地专级市人民政府。 通过这次机构改革,省人民政府6个地区行政公署一般设工作部门25个;8个地 专级省辖市人民政府一般设工作部门38~40个。至1983年11月,各地区行署和市政 府的机构设置情况见表2-3、表2-4。 1985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泰安地区,将泰安市升为地级市,建市人民 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至1985年底,山东省人民政府共设有临沂、惠民、德州、聊城、菏泽5个地区 行政公署,同时设有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9 个地级市人民政府。行署平均设序列内工作机构42个,多的不超过50个;地级市人 民政府一般设工作部门45~47个,多的在50个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