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山东地方行政组织,分为省、道、府、州、县各级。其机构设置是“以官 而设署”,即行政机构以官员为主体,各主管官员即代表机关本身。省内县以上正 印职官,皆由中央统一任免。各级官吏分别受命于上一级行政主官,并共同对地方 最高长官负责,形成地方政权实体,最终集权于中央。 山东省为清代18行省之一。鸦片战争后,山东政区分为3道、10府、3个直隶州、 8个属州和96个县。省设最高行政长官巡抚,为皇帝直接任命的封疆大吏,集全省 所有行政权力于一身,直接对皇帝负责。巡抚之下,设布政使和按察使为属官,分 掌民政财赋和司法监察。布、按之下分设道员,为两司的辅助官,或管地方,或理 专事,皆由巡抚总其成。道之下设府,府的正印官为知府,下设佐贰官和辅助官吏, 分职治事。州分直隶州和属州(亦称散州),直隶州与府同级,属州与县同级。州的 正印官为知州,下设佐贰官和属官协助办事。县为省内行政管理的最基层组织,大 多数县属于府,少数县属于直隶州。县的正印官为知县,下设佐贰官和其他属官, 分职办事。 清末实行官制改革,省内新设巡警道、劝业道、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改 提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裁学政,改设提学使。这些机构各定属员,分科治事。 各州、县相应增设警务长、劝业员、典狱员、主计员、视学员等佐治官员,分掌各 项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