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职权 根据《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省临时参议会的会议职权如下: 1.在抗战期间,省政府重要之施政方针,于实施前,应提交省临时参议会决议;但在省临时参议会休会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形,须为紧急处置时,应呈行政院核准,并应于省临时参议会次期集会时,向省临时参议会报告; 2.省临时参议会对于省政兴革事宜,得向省政府提出建议案; 3.省临时参议会有听取省政府施政报告之权; 4.选举国民参政员。 (二)议长职权 根据《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省临时参议会议事规则》、《省临时参议会秘书处组织规则》有关规定,议长的职权如下: 1.任命秘书处秘书; 2.经秘书长呈请任命秘书处其他职员; 3.设置特种委员会; 4.拟定大会各项审查委员会人数、人选及召集人,提交参议会会议讨论并通过; 5.为参议会会议主席; 6.编定及变更议事日程; 7.将议案发交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向会议提出审查报告; 8.将省政府施政报告列入议事日程,交付讨论; 9.省临时参议会议案、询问案及其他文件,由秘书长呈经议长核定后,始得对外发表; 10.指挥秘书处办理参议会一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