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伪政权在名义上仍实行公务员制度,官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4种。 对各级官员的任用曾规定了一定程序,实际上用人权操于日本顾问之手。 一、任用 (一)公务员任用 各厅处荐任官由厅长、秘书长提出,经伪省政会议议决后,由伪省长呈请伪华 北政务委员会任命。各厅处委任官由厅长、秘书长提出,经伪省政府会议表决后, 由伪省长发给委任状;其所属职员由厅长或秘书长委任报伪省公署备案。县知事由 伪省民政厅呈伪省长提交伪省政会议议决任命。 1940年1月6日,伪山东省公署第110次省政会议通过《山东省公务员任用暂行 规则》,称伪职人员为公务员。《规则》规定:荐任职公务员条件是:现任荐任职; 曾任荐任职满2年以上确有成绩;曾经文官高等考试及格,学习期满有成绩;曾经 高等考试及格或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学习期满有成绩;曾经文官甄别合格由铨叙 局注册,以荐任职任用;现任最高委任职3年以上,经长官特保或考绩优异,核准 以荐任职存记或升用人员。委任职公务员条件:现任委任职;曾任委任职1年以上 有成绩;曾经文官普通考试及格或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学习期满有成绩;现任雇 员继续服务3年以上,成绩优良;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或专科学校及高级中 学毕业。 (二)县知事(县长)任用 伪山东省公署改县长名称为县知事,1945年恢复为县长。伪政权规定,任用县 知事须先参加知事资格审验。审验合格方可任用为县知事。1945年伪山东省政府公 布《山东省县长任用暂行办法》,对县长任用资格作了更详细的规定。除了上述资 格外,又规定担任县长,须是伪山东省行政人员训练所县知事班毕业;或历次高等 文官考试及格领有凭证,经试用而成绩良好;或曾任山东省县长著有成绩;或曾任 荐任职3年以上,经长官保荐;或由伪山东省政府以县长注册。担任县长年龄限制 在35至50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县知事(县长)任用分为代理、署理、实授三种。县知事(县长)互调应先离职或 出缺。代理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署理时间为1年,期满政绩优良,由伪省公署报 请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核转实授。实授任期3年,期满政绩优良,由伪省公 署呈请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核转升调。在任期内,县知事(县长)除自行辞职 或有违法行为及废弛职务失职原因外,非经专案报请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核 准,不得调任或免职。县长任命后不得推辞。 二、考绩与奖惩 伪省公署公务员考绩分年考和总考。年考于年终进行,总考3年一次。年考一 等者予以进级或记功,二等不予奖惩,三等降级或记过。总考一等者予以升用或进 级进至本职最高级,二等不予奖惩,三等免职或降至本职最低级。 公务员应予进级而进至本职最高级的,予以记功加俸或给一次奖金。公务员连 续记功三次予以进级,连续记过三次予以降级。应予降级而已降至本职最低级的, 罚一个月俸金。 1939年7月,伪山东省公署第52次省政会议通过《山东省公署及所属各机关公 务员奖惩暂行规则》。《规则》规定:伪职人员奖励分升用、进级、记大功、记功、 加俸、嘉奖六种,惩戒分免职、降级、记大过、记过、罚俸、申诫六种。 凡有特殊功绩;廉洁自持办事异常出力;办事勤能成绩优良;恪守官规忠于职 务;一年不请假或请假不超过3日;遵守法定办公时间从不迟到早退,分别予以奖 励。 凡擅离职守贻误要公;行为不检违犯官箴;能力薄弱怠忽职务;沾染不良嗜好 屡戒不悛;请假日期违犯请假暂行规则;不遵守法定办公时间无故迟到早退受告诫 3次以上;滥用公务及其他违背官吏服务规则的,分别予以惩戒。 公务员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记大功三次升用;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 记大过三次免职。功过准予互相抵销。记大功的在考绩时优先奖叙。记过未能抵销 的,考绩时不得进叙。 公务员奖惩于每年6月、12月举行,以考绩手续办理。 三、薪俸 伪政权官员薪俸在各个时期亦多有变化,1938年规定:特任官分四级:800至 2000元,如伪省长为三级,月俸1200元;简任官分为二等共六级,450至700元;荐 任官分为三等十二级,180至400元;委任官分为四等共十二级,60至170元;雇员 分为六级,30至55元。 后由于伪货币不断贬值,伪职人员除薪俸外,1940年每人每月增发30元临时物 价津贴。1943年7月,取消津贴,改发实物。 四、退职金 1940年12月,伪山东省公署第197次省政会议通过《山东省公务员退职金支给 暂行规则》。规定:公务员任职满1年以上自请退职或其他方式退职的,发给当时 俸给1个月退职金。后因众多伪职人员纷纷退职,又规定:凡在1941年1月1日前退 职的,不是年老力衰或不得已不能继续工作而退职的,因过失或能力太差不能胜任 而令退职或自请退职的,非正式委任的公务员或不合手续、公署没有备案的,均不 发退职金。 1942年1月10日,伪山东省公署重新公布《山东省公务员退职金支给暂行规则》 ,就伪职人员退职金数额作了较详细规定:公务员任满1年以上,自请退职或令其 退职的,按其最后俸给发给1个月的退职金;任满2年的发2个月、3年发4个月、4年 发6个月、5年发8个月、6年发10个月的退职金。 五、恤金 伪职人员恤金分为年恤金、一次恤金、遗族年恤金、遗族一次恤金。 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公务员恤金条例》规定:凡因公受伤或致病、致残废或心 神丧失不胜任职务;在职15年以上,身体残废不胜任职务;在职15年以上勤劳卓著, 年逾60,自请退职的,给予其退职时年俸给1/5的年恤金。因公受伤或致病而未残 废及心神丧失程度较轻的,给予退职时2个月俸给的一次恤金。因公亡故;在职15 年以上病故;享受年恤金未满5年而亡故的,按最后在职时年俸给1/10给予遗族年 恤金。在职3年未满6年的,按最后在职时2个月俸给给予遗族一次恤金;在职6年以 上9年以下,按最后在职时3个月俸给给予遗族一次恤金;9年以上12年以下,按最 后在职时4个月俸给给予遗族一次恤金;12年以上15年以下,按最后在职时5个月俸 给给予遗族一次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