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恤金分年恤金、一次恤金、遗族年恤金、遗族一次恤金。 凡因公受伤或致病致残或心神丧失不胜任职务,在职15年以上勤劳卓著自请退 职证明属实的,可按其退职时俸给的1/5给以年恤金。因公受伤或致病而未达到残 废及心神丧智,可按其退职时2个月俸给限度内给予一次恤金。受恤金后在1年内因 伤病致残及心神丧失的,可给以年恤金,但所给一次恤金要扣除。 因公亡故,在职15年以上病故,受年恤金未满5年而亡故的,可按其最后在职 时俸给的1/10给予遗族年恤金。此外,可按其最后在职2个月俸给的限度内酌给一 次恤金。在职3年以上6年以下而亡故的,按其最后在职2个月的俸给,给予遗族一 次恤金;在职6年以上9年以下而亡故的,按其最后在职3个月俸给,给予遗族一次 恤金;在职9年以上12年以下而亡故的,按其最后在职4个月俸给,给予遗族一次恤 金;在职12年以上15年以下而亡故的,按其最后在职5个月俸给,给予遗族一次恤 金。 1944年6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战时公务员因公伤亡临时给恤办 法》规定:凡荐任职积劳病故的发给临时一次恤金6000元,死于“敌伪匪”者发给 临时一次恤金8000元;委任职积劳病故的发给临时一次恤金4000元,死于“敌伪匪” 者发给临时一次恤金6000元。荐任职因公受重伤发给恤伤费2500元,轻伤发给医药 费1500元;委任职重伤发给恤伤费1800元,轻伤发给医药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