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东中央局颁布于1949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农民协会,如省称省农民协会,县称县农民协会,乡称乡 农民协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全体劳动农民,保护农民利益,有计划地、有步骤地 进行土地改革,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政治地位与文化水平,并联合一切被压迫 人民,为彻底完成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反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革命,及 建设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民主主义中国而奋斗。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雇农、贫农、中农、农村手工业工人及一切忠心为劳动农民服务的 农村革命知识分子,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赞成本会章程自愿入会者,均 得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者,可自动向当地农民协会报名入会,会员入会、 退会均依自愿原则;既入会后,必须遵守本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如下:1、对本会一切主张及设施,有根据本会宗旨 进行讨论、建议、批评之权,在会员大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2、对本会领导机 关的产生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有享受本会所举办的文化、教育及福利事业的 优先权。 第六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如下:有遵守本会宗旨及执行本会一切决议的义务; 2、有向本会报告工作的义务;3、有向本会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七条 会员违犯本会章程者,应视情况加以教育、说服、批评、警告以至开 除会籍之处分;会员工作有成绩者,应加以表扬奖励。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即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会 员服从组织。 第九条 全省(或全县、全乡)农协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为依 据上级指示决定本地区农民运动的方针、审查本会执行委员的报告,选举执行委员 会。 第十条 各级农民协会的代表大会会期,规定省和战略区一年一次,分区与县 一年二次,区与乡视情况需要召集之。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会及候选委员若干人,组 织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 代表额数及选举方法由执行委员会规定之。 第十一条 各级农协会委员会,乡由15人至25人组成之;区由25人至30人组成 之;县由30人至50人组成之;省或战略区由50人至70人组成之。在各级执行委员会 中,选举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会务。 第十二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推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若干人,并按工作需要 设各部门,其分工与职权如下:1、主任--负责推进本会全盘工作及领导所属各部 门;2、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代行其职权;3、组织--负责各种有关 会员干部及农会组织事宜;4、教育--负责文化教育工作;5、生产建设--指导农业 生产及副业生产,举办供销合作及进行医药卫生等事宜;6、妇女--负责本会有关 妇女会员工作;7、武装--负责民兵、自卫队等农民武装工作;8、部门多少,可按 实际需要增减之,各部门负责人由常委或委员担任。 第十三条 各级委员会会议制度,由各级农民协会自订之。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1、会员缴纳会费,以户为单位,按每年收获 季度缴一次或二次,数量由当地农民协会规定之;2、从事生产事业之盈利。 第十五条 一切经费开支,应按期向代表大会作报告,并向会员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经各省或各战略区或各县农民协会代表大会上通过并 公布之。 -----------------------------7d150346c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