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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派出的人民法庭行使对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裁判权。民事案件主要有婚姻、债务、财产、宅基、伤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 建国初,主要贯彻《婚姻法》,破除封建专制陈规陋习,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1950年下半年审理离婚、退婚案件179件,占民事案件的80%以上。至1953年,通过审判、调解,并宣传教育等有关工作,自由婚姻意识在郯城县已初步确立。1957年,郯城县发生了严重水灾,处理水纠纷一时成为当年民事审判的主要工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由于当时国家民法尚未完备,有法者依法,无法者即按国家政策处理,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