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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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刑事审判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郯城县刑事公诉、自诉案件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分别负责。刑一庭自建院之初即单列庭室,原称刑庭,1988年析置出二庭,刑一庭主要审理杀人、放火、抢劫、爆炸、强奸、反革命、贪污受贿等公诉刑事案件。刑二庭主要审理轻伤案、重婚、虐待、遗弃、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军婚等自诉刑事案件。 建国初至1953年底,全县判决王其信等300余名土匪、恶霸、反革命分子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958年“大跃进”,县法院先是向邻县应战,继而向莒南、日照等县挑战,并制订了“公诉案6天判结,自诉案10天判结,月结案90%”的制度,虽积案少,但因忽略了法定程序等,…
- 第三节 机电井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