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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港口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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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敬老院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1958年,建县级敬老院1处,地址在烈士陵园南侧,入院15位老人,其中烈属13人,退休老人2人。该院实行“勤俭办院、以副养院”方针,自种3亩地,年产粮食500公斤。入院老人除按国家标准供应粮食外,每人每月再补粮1.5~2.5公斤。敬老院还自办弹棉厂,当年收入900元;喂养生猪7头,食肉自给有余。 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年人(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由于受“左”倾思潮的影响,全县各公社不顾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一哄而上,均办起了各种形式的“敬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