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黄山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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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劳动就业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用工制度 民国年间用工制度主要有招聘制、雇佣制、典当制3种。招聘制,多在技术行业实行。用工者聘请他人办理企事业,其工资待遇较高。他们多在重要岗位任职,用工者可随时解聘,被聘者亦可自由辞聘,但应有聘书或相应手续,此类人员多怀有一技之长。雇佣制,在境内作坊工场中最为普遍。用工者与雇员达成协议,然后按协议付给报酬;被雇者则按协议出工。同招聘制一样,用工者可随意决定雇工存留,被雇者亦可随时辞雇。此类人员多系普通劳动者,且因寻找职业困难,故多数不敢冒犯用工者。典当制,多发生在极为贫困者之中。用工者以金钱或财物典当劳动者为其劳动,被典者在无力赎身之前,必须无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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