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革命委员会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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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医疗制度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同年底,郯城县在国家干部、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个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随工资津贴一同支付。1957年1月,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药费开支,列入县财政预算。1974年7月,郯城县革命委员会卫生局转发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试行)”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了自费药品的范围。1985年,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调整管理办法,充实完善各项制度,先后制发了职工公费医疗证,实行公费医…
- 第一节 行政机构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