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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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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公存款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单位间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单位在银行须开立户头(存款户或往来户)按户结帐。对企业主管部门和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存款,银行付给利息;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存款,因非为经营生产,亦不属商品流通周转金,故除定期存款外,不付给利息。 1950年3月,县内始办对公存款业务。初仅3户,月末余额8001元;至年底,发展到18个单位在银行开户存款,年末余额158437元。之后,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在银行开立户头。1989年9月,县农行营业部实现对公业务现代化,为全县第一对公网点。1991年7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