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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司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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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郯城县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47年。建国前,每村设一名调解员,负责调处村民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全县的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通过设在各基层行政区内的民政工作人员统一管理。1950年后,为适应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之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始设立。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全县基层调解组织遵此建立健全。1977年始,为强化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公社相继配备司法助理员,具体负责基层调解组织的管理并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隶属于县人民法院领导。1980年10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划归县司法局管理并对司法助理员行使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