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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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机构 茌平县志 · 茌平县地情资料库 清朝末期,茌平、博平县均设“三班”、“六房”,知县听讼并聘刑名师爷执掌诉讼,负责第一审刑、民事案件。民国初期,知县改称县知事,茌平、博平县废除刑名师爷,采用承审制,但司法诉讼程序仍由县知事兼理。1928年茌平县知事张寅遵照孙中山五权宪法之旨,于同年7月16日成立茌平县法院,设审判官1人、检察员1人(县知事兼)、书记员2人、录事2人、承发吏5人。1929年增设检察官2人、检察吏1人、警长1人、法警6人。1931年法院改吏为员。1933年1月,恢复承审制,茌平、博平县均设司法处,由县长主管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另设审判员1人(有独立审判权),书记员、录事、执…
-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 茌平县志 · 茌平县地情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