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地区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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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基金管理 东阿县志 · 东阿县地情资料库 工资基金管理 1961年国家颁布《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后,1962年县银行始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工资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各单位提取工资基金存款时,银行根据县计划委员会核定的工资总额监督执行,超过部分拒绝支付。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资基金管理中断。1977年根据《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恢复工资基金管理。其范围除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外,并扩大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提取工资,则由提取单位填写“工资提取凭证”,银行按照财政、劳动部门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进行审查,并登记“工资基金管理簿”。对不符合…
- 第一节 金融组织 聊城市志 · 聊城市情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