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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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刑事审判 茌平县志 · 茌平县地情资料库 清朝末年,茌平、博平县的刑事审判,袭用前清旧制,知县负责第一审级的刑事案件。民国初期,刑事审判采取承审制,承审员辅佐县知事受理第一审级的刑事案件。1928年,国民党县法院成立,负责刑事案件第一审。量刑依据是《六法全书》的刑法条例。刑事案件的公诉费由国家承担。1939年博平、茌平县先后沦陷,日伪政府所设的伪承审处,罗织罪名,疯狂杀害抗日军民。1941年8月,茌平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建立后,配合抗日战争,惩罚汉奸、反共分子,镇压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维护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秩序。1945年9月、1946年1月,茌平、博平县城解放后,司法科积极参加反奸除霸运动,及时…
-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寒亭区志(1840-1988) · 潍坊市县志库
-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寒亭区志 · 寒亭区地情资料库
- 第一节 机构 泗水县志 · 泗水县地情库
- 第三节 民事审判 茌平县志 · 茌平县地情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