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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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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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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策规定
茌平县志 · 茌平县地情资料库
建国后五六十年代,计划生育工作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1973年全县贯彻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执行“晚、稀、少”的原则,明确规定“一对夫妻两个孩,中间相隔三五年”。1978年国家提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信》发表后,全县再开始贯彻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同时,对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经申报批准发给准生证,可以生第二胎,在农村实行独女户“间隔式”生育。根据上级指示,结合实际情况,县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 对独生子女实行优待。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夫妇,双方工作的由双方所在单位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