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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赋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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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赋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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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制
聊城市志 · 聊城市情资料库
清初,赋税主要有田赋、杂赋两大类。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实行“丁徭归田、地丁合一”政策,并实行以货币征收,全部征收白银,称“地丁银”。其他各税统称杂税,主要包括盐、茶、常关、酒、矿、牙、当、契、机织税等。清末,对外大量赔款,在国内为镇压农民起义,致使军费猛增。为筹措费用,清政府征旧税,开新税,百姓税负步步加重。1853年(咸丰三年)开征“厘金税”,聊城于1854年开征。 1928年(民国17年),国民政府为整饬税制,下令裁“厘金”改征“统税”,用一物一税制,代替复杂的货物税捐。聊城先后改征统税的货物有:烟卷、面粉、火柴、水泥、棉纱、啤酒、火酒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