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劝惩结合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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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非常重视法治的作用。入蜀之初,他针对刘焉、刘璋父子治蜀期间法制松
弛,“威刑不肃”的状况,采取“威之以法”“限之以爵”“荣恩并济”的政策,很
快扭转了益州混乱无序及豪家大族“专权自恣”的局面。诸葛亮重法,但与战国时期
法家有明显区别,就是在教化的基础上实行法治。诸葛亮认识到“商鞅长于理法,不
可以从教化”的片面性,所以他在教化的基础上强化法治,让官吏、百姓、军官士兵
都认识到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这与“不教而诛”的效果大不相同。蜀汉政
权建立之初,诸葛亮与法正、刘巴、李严、伊籍等共同制定了国家法典--《汉科》,
使全国上下有所遵循。据《魏氏春秋》记载:“亮作《八务》《七戒》《六恐》《五
惧》,皆有条章,以训厉臣子。”
诸葛亮法治思想的第二个特点是赏罚分明,不分亲疏。陈寿评曰:“尽忠益时者
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
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以法治国,本身就包括赏与罚两个方面,执行效果如何,
关键是公平、标准一致。如果用双重标准,因人而异,那就谈不到法治。长水校尉廖
立长期与诸葛亮共事,很受器重。在镇守荆州期间,诸葛亮对孙权使者称廖立与庞统
为“楚之良才”。但是进入益州以后,廖立产生了骄傲情绪,妄自尊大,目中无人,
而且私欲膨胀,公然向诸葛亮要“卿”这样的高位。又贬低丞相长史向朗、司盐校尉
王连等为“俗吏”,公然损害国家形象,甚至诽谤刘备,故诸葛亮接连上表弹劾,刘
禅下旨将廖立流放到汶山郡。李平为顾命大臣之一,地位仅次于诸葛亮。因为他不顾
国家大计,没有完成运输粮草的任务而又耍弄诡计,也被诸葛亮弹劾,后被削职为民,
流放到梓潼郡。马谡是诸葛亮很欣赏的人才,但在第一次北伐防守街亭时“违亮节度”,
失去街亭这一咽喉要地,导致此次战役失败,诸葛亮为严肃军纪,诛杀马谡。同时,
诸葛亮引咎自责上疏后主,请求“自贬三等”。而对魏国降将王平(刘备取汉中时降)
在街亭之役中能够尽到劝谏的责任,且能在街亭已失的情况下“鸣鼓自持”不失士卒,
诸葛亮立即予以奖赏提拔,“加拜参军,统五部兼当营事,进位讨寇将军,封亭侯”
(《三国志·王平传》)。诸葛亮在实行法治时很注意犯错或犯罪者的态度,如果能老
实承认错误,认罪态度好及改正决心大,可从轻处理。
诸葛亮以法治国,不轻易大赦。诸葛亮在世时,只有章武元年(221年) 刘备即帝
位、建兴元年(223年) 刘禅即帝位时各大赦一次,属于封建帝王即位所必有的庆典内
容之一。此后至诸葛亮去世,蜀汉未再实行大赦。有人批评他“惜赦”,诸葛亮回答
说,治理国家要靠“大德”,不能施行“小惠”。所谓“大德”,是指维护国家安定,
保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等;而“小惠”则仅是对犯罪者有好处。诸葛亮指出:西汉
匡衡、东汉吴汉及先帝刘备都是反对赦宥的,而刘表、刘焉、刘璋“岁岁赦宥”却仍
内政废弛,民不聊生。这是对主张赦宥者有力的批驳。
诸葛亮的法治思想兼采儒法二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取得很好的效果。正如陈
寿评价的那样:“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
戒明也。”(《三国志·诸葛亮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