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差徭优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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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嘉靖十八年(1539年),明政府准照颜孟二氏例授曾质粹翰林院五经博士,赴嘉
祥主祀曾子。此后,嘉祥曾氏族人即享受一切差徭优免待遇。
明崇祯四年(1631年)初,湖南宁乡曾日新以祖系曾氏嫡派,“让袭翰博,不应当
差”为由,上诉宁乡知县徐万逢,要求同嘉祥曾氏一样给予优免。后经官府查实,确
认曾日新为嫡派长房,饬令“凡属差徭例应优免”,“其散居各处者,俱令所在有司
加意优恤,不得再行派扰”(《曾日新准免差徭公牍》)。此后各地曾氏族人均得到优
免差徭的待遇。
清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重申“圣门典例,俱应相沿,期于优渥”。但有些地
方官府或推诿不办,或仍加派扰。康熙四十年(1701年)户部行文,重申“将一切地亩
杂项差徭概行蠲免,如有复行派扰者,详报究处”,至此,曾氏族人优免已成定例。
曾氏后裔优免项目包括丁役、保甲、赋税等项。明万历十七年(1589年),选取礼
生60名,除去民徭,给予衣巾,比照生员例给予优免待遇。乾隆五年(1740年)曹州府
行文,曾氏后裔“黄河料物等差,照旧例蠲免”。
乾隆二十年(1755年)于嘉祥曾庙立“优免孔颜曾孟四氏差徭”碑。有《优免孔颜
曾孟四氏差徭碑记》,记优免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