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以父母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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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是儒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孔子关于“孝”的论述很多,如:“生,事
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
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为政》)“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
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论语·为政》)孔子的这些思想,曾子都继承
了下来,并加以深化和发展。“孝”的观念,在孔子的思想中是包含在“仁”的概念
之中。孔子认为,“仁”是政治、思想、道德的基础:“人而不仁,如礼何? 人而不
仁,如乐何? ” (《论语·八佾》) “仁”是“礼”、“乐”的基础,而“孝”又是
“礼”的组成部分。曾子拓展了“孝”的内涵和外延,认为“夫孝者,天下之大经也”
(《礼记·祭义》),即孝是天下最主要的根本的法则。孝作为道德范畴,是不受空间
和时间限制的:“夫孝,置之而塞于天地,衡之而衡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夕。推
而放诸东海而准,推而放诸西海而准,推而放诸南海而准,推而放诸北海而准” (见
《曾子十篇·曾子大孝》 , 下引此书只列篇名--编者) 。同时,孝是无所不包的:
“仁者,仁此者也;礼者,履此者也;义者,宜此者也;信者,信此者也,强者,强
此者也”(同上)。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在曾子这里是“仁、礼、义、信、
强”,都被“孝”这一个总纲包罗进去,成为天地间古往今来人的行为的最高准则。
曾子的“孝本”思想,其基点是父母,即孝子的所有言行,包括父母死后自己的
言行,都是为父母服务的。曾子对这一点的论述很多:“孝子之养老也……,孝子之
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礼记·内则》)“终孝子之身”就
是“父母既殁,慎行其身,不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也”(《曾子大孝》)。如果能够
达到全国的人都称赞、羡慕地说:“有福气啊,有这样的儿子! ”这便是君子所说的
孝了(“君子之所谓孝者,国人皆称愿焉,曰:‘幸哉,有子如此!’”《曾子大孝》)。
曾子主张:“孝子无私忧,无私乐。父母所忧忧之,父母所乐乐之。” (《曾子事父
母》)把“孝本”思想发挥到了极致。

一、孝养要求
曾子说:“民之本教曰孝。其行之曰养。养可能也,敬为难;敬可能也,安为难;
安可能也,久为难;久可能也,卒为难。”(《曾子大孝》)在曾子看来,赡养仅仅是
孝顺父母最基础的行为,还要尊敬父母,使父母安乐,坚持到底,这是一个完整的过
程。在日常孝事父母的时候,“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
忠养之”(《礼记·内则》),也是很重要的,这是“养体”与“养志”的结合。只让
父母有饭吃有衣穿而不知尊敬父母、让父母心情愉快,不是养志,而是小人之孝。他
强调:“君子之孝也,忠爱以敬,反是乱也。尽力而有礼,庄敬而安之,微谏不倦,
听从不怠,欢欣忠信,咎故不生,可谓孝矣。”(《曾子立孝》)对父母从内心尊敬,
如果发现有不合适的地方,反复劝谏也不厌倦,父母听从了,自己更不怠惰,就不会
有差错。反过来,“尽力无礼,则小人也。致敬而不忠,则不入也”(同上)。因此,
把出力和礼仪结合起来,尊敬发自内心,让父母想吃什么就有什么,居处气氛温情愉
快,让父母明白自己的心情,就能成就孝道之志了(“是故礼以将其力,敬以入其忠,
饮食移味,居处温愉,著心于此,济其志也。”《曾子大孝》)。
曾子根据人的地位把孝划分为三种:“大孝不匮,中孝用劳,小孝用力。博施备
物,可谓不匮矣;尊仁安义,可谓用劳矣;慈爱忘劳,可谓用力矣。”(《曾子大孝》)
这实际上是说天子、诸侯有条件做到“大孝”:广施仁德,富有四海,就可宗庙享祀
而不竭;卿大夫、士这一级有条件做到“中孝”:建立勋劳而取得地位,实行仁义获
得民众支持和国君信赖;一般平民凭着对父母的挚爱之情,不顾疲劳地干活获取财物
赡养父母。
第二种划分是:“君子之孝,以正致谏;士之孝也,以德从命;庶人之孝也,以
力恶食。”(《曾子本孝》)这里的“以正致谏”,是用善言劝谏;“以德从命”,是
指能够预先理解父母的意图没有过错而听从;“以力恶食”,是指用力气为父母取得
好的饭食而自己吃差的。从效果上说,曾子认为最高层次的孝是父母受人尊敬,次一
等的是不受侮辱,第三等是能得到赡养。对于“孝子终身为父母”,曾子将其分作三
个阶段,即“生则有义以辅之,死则哀以莅焉,祭则莅之以敬”(《曾子本孝》)。父
母去世以后祭祀时,还“必求仁者之粟以祀之”(《礼记·祭义》)。这就是说,父母
活着的时候,除了赡养以外,还得用义理辅助父母而免于有过;父母去世的时候,以
悲哀的心情亲自埋葬;祭祀的时候,要从仁君那里取得俸禄,恭恭敬敬地献享。
曾子认为,人只有在自己父母去世的时候才能把真实感情表露出来 (据《论语·
子张》“吾闻诸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亲丧乎!”)。父亲去世后曾子七天不吃
饭,就是因为悲痛之极。
对待父母的过错或不合义理的安排,孝子应该怎么办,是曾子论孝道中一个十分
重要的问题。曾子的观点是,父母有过要劝谏,但态度要和颜悦色;一次不听就两次;
真不听的话也不要违逆。眼看父母有过而不劝谏不是孝子行为,态度不好也不是孝子
行为。曾子说:“父母爱之,喜而不忘;父母恶之,惧而无怨;父母有过,谏而不逆。”
(《曾子大孝》 ) 他反复强调“以正致谏”、“微谏不倦”。在他的学生单居离请教
“事父母有道乎”这个问题时,曾子首先强调的是“有。爱而敬。父母之行,若中道
则从;若不中道则谏,谏而不用,行之如由己”(《曾子事父母》)。即父母的行为正
确就随从,不正确要劝谏,劝谏而不采纳,就代亲受过。曾子十分强调劝谏的方法和
态度:“孝子之谏,达善而不敢争辩;争辩者,作乱之所由兴也。”就是在劝谏的时
候,只正面表达正确的意见(“达善”)而不同父母争论;如果同父母争论,就是犯上
作乱了。孝子这样做的目的,“由己为无咎则宁,由己为贤人则乱”(《曾子事父母》)。
就是说,劝谏父母,是为了让父母免去过错而已;如果认为是因为自己的劝谏而使有
过错的父母变成了贤人,那是宣扬父母的过错而为自己扬名,是大乱之道。

二、免刑全身
在曾子论“孝”的言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谈及孝子如何保护自己身体的,如:
“故君子一举足不敢忘父母,一出言不敢忘父母。一举足不敢忘父母,故道而不径,
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也。一出言不敢忘父母,是故恶言不出于口,忿
言不及于己。然后不辱其身,不忧其亲。”(《曾子大孝》)在《曾子本孝》篇中,也
有相似的叙述:“孝子不登高,不履危,庳亦弗凭,不苟笑,不苟訾,隐不命,临不
指,故不在尤之中也。孝子恶言死焉,流言止焉,美言兴焉,故恶言不出于口,烦言
不及于己。故孝子之事亲也,居易以俟命,不兴险行以徼幸。孝子游之,暴人违之。
出门而使,不以或为父母忧也。险途隘巷,不求先焉,以爱其身,以不敢忘其亲也。”
在曾子看来,孝子不攀登高的地方,不走险的地方,不靠近深的地方。不随便说笑,
不随便指责。在幽暗的地方不相命以事,从高处往下看不指手划脚,就不会出差错,
对孝子说坏话的就完全消尽,流言蜚语不行于世,而赞美的语言兴起。想说坏话的人
开不了口,辱人的话涉及不到自己。因此,孝子侍奉父母,平静地听从使唤,不去行
险而寻求意外之福。孝子到闹市上,要远离粗野的人,奉父母之命出门不要让父母担
忧。艰险的路途,狭窄的街巷,不要抢先而过。这样爱护自己的身体,都是因为时刻
不敢忘记自己的双亲。曾子的这些话仍是以父母为中心的孝道观的反映,而儒家“以
人为贵”的思想,则是孝子保全身体的理论基础。对曾子乐正子春转述孔子的话说:
“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
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礼记·祭义》)就是说:
“天所生的,地所养的,没有比人更伟大的了。父母完整地生下儿子的身体,儿子死
后也完整地把身体归还父母,可以称得上孝了。不损坏父母留下的躯体,不使自己受
辱,可以称得上完整地保存父母的遗体。因此,君子半步也不敢忘孝。”曾子在临死
之前对弟子们说:“启予足!启予手!”(《论语·泰伯》),就是对自己实践了这一理
论的表述。因为他活着的时候担心自己的躯体受到损伤而不能完整地归还父母,现在
做到了,也要他的学生仿效自己。

三、孝悌
在儒家伦理中,孝与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悌,是处理兄弟之间关系的标准。
曾子认为,弟弟对哥哥,要以尊敬的态度对待,作为自己的榜样;要以对长者的态度
对待,一点也不违背他的话。哥哥做事符合正道,就不违背;不符合正道,就包容些
(“尊事之,以为己望也;兄事之(此处“兄”字读若“况”。《释名》曰:“兄,荒
也,大也。”此处解为“长者”。),不遗其言。兄之行若中道,则兄事之(此句“兄
事之”,包括了上文“不遗其言”的内容。);兄之行若不中道,则养之(养,包容、
容忍。)。”《曾子事父母》)。
哥哥对待弟弟,则是及时为他举行冠礼和婚娶。弟弟的行为若符合正道,就让他
做符合正道的事;如果不符合正道,也像弟弟对待哥哥的不符合正道那样;这样还不
行,就暂时舍弃而等待改正(“嘉事(嘉事,指冠礼与婚娶。) ,不失时也。弟之行若
中道,则正以使之;弟之行若不中道,则兄事之;诎事兄之道若不可 (诎,屈也。此
句谓“降低身份按对长者的态度对待有过错的弟弟如果还不行”。) ,然后舍之矣 (
“舍之”,卢辩注曰“怒罚之”;郑注为“舍之须后”,意思是暂且不管等等看,于
义为长。)。”《曾子事父母》)。曾子又特别强调了做弟弟的行为准则:在日常生活
中,吃饭时弟弟应在哥哥之后,出力气的活抢先干,卑贱的事自己出面,不推给哥哥,
喝酒不能醉,自己遇到不痛快的事,如与哥哥一起欢乐,不能露出哀容。因为礼法的
原则是尊大而不尊小(“饮食以齿,力事不让,辱事不齿(孔广森注为“不以齿长辞辱
事”,不确,此为弟弟的行为。) 。执觞觚杯豆而不醉,和歌而不哀。”“夫礼,大
之由也,不与小之自也。”《曾子事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