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济宁市政府(1991)1号令和曲阜市
政府(1991)53号文件精神,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保持古墓地的完整
性和延续性,破除陈规陋习,推进殡葬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孔林、东颜林、孟母林是国家或省、市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既
是历史悠久的家族墓地和人造园林,也是游览观光的风景名胜。在上述范围内
的一切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文物保护、有利于殡葬改革、体现国有土地有偿
使用和出让、转让的原则。
二、关于入林埋葬的有关规定:根据殡葬改革的要求,死者火化后须在非
耕地埋葬或平地深埋。凡本姓直系族人及其妻子死亡,火化后要求进“三林”
者,经批准可以入林埋葬。死者亲属或代理人须持个人申请、殡葬管理所火化
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入林殡葬手续和土
地有偿使用或出让、转让手续,并交付土地占用费。对符合规定的,由市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入林埋葬许可证》。死者亲属凭证按指定地点依照有关规
定进行埋葬。
三、关于入林立碑的规定。上述“三林”内,原则上不提倡立碑。确有立
碑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进林立碑:
1.革命先烈;
2.在科学、教育、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授、研究员及相
应职称获得者;
3.在某一科学领域有重大发明、发现者;
4.为曲阜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知名人士;
5.在海外具有一定影响,对家乡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港澳台同胞、海外
侨胞、外籍华人。
欲立碑者须由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履行申请手续,缴纳土地占用费,办理《
立碑许可证》。
墓碑题字内容必须得当,须具较高的书法艺术水平,墓碑高度(包括座)
一般不得超过1.8米。墓碑样式、质地、价格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
、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定点生产。
四、墓地区域由市文物局统一规划,集中埋葬。不立碑者每座墓占地不超
过四平方米;立碑者每座墓占地不超过六平方米,坟墓直径、高度均不得超过
一米,地面以上不得用砖石筑砌。墓穴可用砖石砌垒,面积为0.4×0.6
米,深度不得超过0.6米。
五、墓地占用收费标准:
1.曲阜籍后裔:不立碑者每平方米缴纳土地占用费50元;立碑者每平
方米200元。
2.曲阜以外的大陆籍后裔:不立碑者每平方米缴纳土地占用费150元
;立碑者每平方米600元。
3.港、澳、台籍后裔:不立碑者每平方米缴纳土地占用费1000元;
立碑者每平方米4000元。
4.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后裔:不立碑者每平方米缴纳土地占用费150
0元;立碑者每平方米6000元。
墓地有偿使用期最多为50年。到期一般不再保留,特殊需要者经批准可
在缴纳土地占用费后办理继续占用手续。
六、收取的土地占用费主要作为文物保护专用基金。用于古墓地保护、树
木更新等其他文物保护。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使用,市财政局专项管理
,专户储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占用费时,需领取《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七、凡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入林埋葬或不按指定地点和有关规
定埋葬者,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强令迁出外,并处以1000至5000元罚
款。
八、保护古墓、古树、碑刻等所有文物。凡因葬坟破坏文物者,视情节轻
重,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九、改革殡葬陋习,提倡丧事简办。鼓励墓主亲属在墓周围植树种草,禁
止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不准披麻戴孝、扬幡招魂、扎制社火、吹打奏乐、摆供
、烧纸、焚香等,违者文物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入林埋葬。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
释。
曲阜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十月廿一日
第十二辑 关于在孔林等古墓葬区内实行殡葬改革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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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济宁市政府(1991)1号令和曲阜市
政府(1991)53号文件精神,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保持古墓地的完整
性和延续性,破除陈规陋习,推进殡葬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孔林、东颜林、孟母林是国家或省、市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既
是历史悠久的家族墓地和人造园林,也是游览观光的风景名胜。在上述范围内
的一切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文物保护、有利于殡葬改革、体现国有土地有偿
使用和出让、转让的原则。
二、关于入林埋葬的有关规定:根据殡葬改革的要求,死者火化后须在非
耕地埋葬或平地深埋。凡本姓直系族人及其妻子死亡,火化后要求进“三林”
者,经批准可以入林埋葬。死者亲属或代理人须持个人申请、殡葬管理所火化
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入林殡葬手续和土
地有偿使用或出让、转让手续,并交付土地占用费。对符合规定的,由市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入林埋葬许可证》。死者亲属凭证按指定地点依照有关规
定进行埋葬。
三、关于入林立碑的规定。上述“三林”内,原则上不提倡立碑。确有立
碑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进林立碑:
1.革命先烈;
2.在科学、教育、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授、研究员及相
应职称获得者;
3.在某一科学领域有重大发明、发现者;
4.为曲阜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知名人士;
5.在海外具有一定影响,对家乡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港澳台同胞、海外
侨胞、外籍华人。
欲立碑者须由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履行申请手续,缴纳土地占用费,办理《
立碑许可证》。
墓碑题字内容必须得当,须具较高的书法艺术水平,墓碑高度(包括座)
一般不得超过1.8米。墓碑样式、质地、价格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
、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定点生产。
四、墓地区域由市文物局统一规划,集中埋葬。不立碑者每座墓占地不超
过四平方米;立碑者每座墓占地不超过六平方米,坟墓直径、高度均不得超过
一米,地面以上不得用砖石筑砌。墓穴可用砖石砌垒,面积为0.4×0.6
米,深度不得超过0.6米。
五、墓地占用收费标准:
1.曲阜籍后裔:不立碑者每平方米缴纳土地占用费50元;立碑者每平
方米200元。
2.曲阜以外的大陆籍后裔:不立碑者每平方米缴纳土地占用费150元
;立碑者每平方米600元。
3.港、澳、台籍后裔:不立碑者每平方米缴纳土地占用费1000元;
立碑者每平方米4000元。
4.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后裔:不立碑者每平方米缴纳土地占用费150
0元;立碑者每平方米6000元。
墓地有偿使用期最多为50年。到期一般不再保留,特殊需要者经批准可
在缴纳土地占用费后办理继续占用手续。
六、收取的土地占用费主要作为文物保护专用基金。用于古墓地保护、树
木更新等其他文物保护。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使用,市财政局专项管理
,专户储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占用费时,需领取《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七、凡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入林埋葬或不按指定地点和有关规
定埋葬者,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强令迁出外,并处以1000至5000元罚
款。
八、保护古墓、古树、碑刻等所有文物。凡因葬坟破坏文物者,视情节轻
重,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九、改革殡葬陋习,提倡丧事简办。鼓励墓主亲属在墓周围植树种草,禁
止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不准披麻戴孝、扬幡招魂、扎制社火、吹打奏乐、摆供
、烧纸、焚香等,违者文物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入林埋葬。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
释。
曲阜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十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