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乡人民委员会、县直各部门:
目前我县文物普查工作已基本结束。由于正确贯彻了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
建设中保护文物的指示及省人民委员会关于1956年10月召开的文物工作
会议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工作引起了重视。从目前普查来看,有
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碑等相当年限的珍贵文化
遗址,这为我国历史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同时为对广大人民进
行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很具体的实物例证。由于各级党政领导和群众的觉悟提
高,在普查文物和保护文物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有不少问题,如
孔林、周公庙,爬林墙割草;五区张曲村有汉朝王墓十三处,其中1956年
打井拆除了五处,这是违背保护文物政策的。上述问题必须引起各区、乡领导
的重视和注意。为此,根据中央重点普查重点保护的指示,将有保护价值的文
物进行插标保护。
1.凡插标之历史文物,各区、乡人民委员会应加强保护。如有修建施工
和移动古墓葬等遗迹时,必须与县人民委员会文化主管部门联系,经县研究,
根据情节予以批示。如有重要古建筑、古墓葬等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遗址,根据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精
神,凡古迹、革命建筑物应予保护,中央文化部调查确属必须保护的地面、古
陵墓及革命文物,陆续列表通知各乡人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注意保护,一般地
面、古迹及革命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如有十分必要拆除,或迁移者,应经省
批准并报中央文化部备查。
2.城乡在基本建设工程进行中如发现大量地下文物或古墓葬、古文化遗
址、古生物化石时,主管部门应即暂停局部工程,会同文化部门将发现遗迹尽
可能保持原状妥善保管,并迅速报省和中央文化部(规模重大性质重要者,中
央文化部会同科学院研究组织发掘队前往清理或派遣专家勘查研究保护)。
3.各区、乡人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如发现零星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与
文化主管部门联系,将出土文物保管起来或送省保存。其性质重要应即报请省
或中央文化部处理。
4.各区、乡人民委员会,对上述应加强保护或清理工作,在保护方面获
有显著成绩者,及时报告情况致重要的地上地下文物得以免遭破坏者,应由文
化主管部门予以表扬和奖励。如有对革命纪念建筑、名胜古迹、古代建筑物、
纪念物、古墓葬及古文化遗址等采取粗暴态度任意加以拆毁、破坏致使遭受不
可挽回损失的,应由各区、乡人民委员会,会同文化主管提请监察部门予以适
当处分。其情节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以上通知希各区、乡参照办
理是荷!
1957年5月27日
第二辑 曲阜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保护古代文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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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乡人民委员会、县直各部门:
目前我县文物普查工作已基本结束。由于正确贯彻了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
建设中保护文物的指示及省人民委员会关于1956年10月召开的文物工作
会议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工作引起了重视。从目前普查来看,有
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碑等相当年限的珍贵文化
遗址,这为我国历史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同时为对广大人民进
行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很具体的实物例证。由于各级党政领导和群众的觉悟提
高,在普查文物和保护文物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有不少问题,如
孔林、周公庙,爬林墙割草;五区张曲村有汉朝王墓十三处,其中1956年
打井拆除了五处,这是违背保护文物政策的。上述问题必须引起各区、乡领导
的重视和注意。为此,根据中央重点普查重点保护的指示,将有保护价值的文
物进行插标保护。
1.凡插标之历史文物,各区、乡人民委员会应加强保护。如有修建施工
和移动古墓葬等遗迹时,必须与县人民委员会文化主管部门联系,经县研究,
根据情节予以批示。如有重要古建筑、古墓葬等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遗址,根据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精
神,凡古迹、革命建筑物应予保护,中央文化部调查确属必须保护的地面、古
陵墓及革命文物,陆续列表通知各乡人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注意保护,一般地
面、古迹及革命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如有十分必要拆除,或迁移者,应经省
批准并报中央文化部备查。
2.城乡在基本建设工程进行中如发现大量地下文物或古墓葬、古文化遗
址、古生物化石时,主管部门应即暂停局部工程,会同文化部门将发现遗迹尽
可能保持原状妥善保管,并迅速报省和中央文化部(规模重大性质重要者,中
央文化部会同科学院研究组织发掘队前往清理或派遣专家勘查研究保护)。
3.各区、乡人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如发现零星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与
文化主管部门联系,将出土文物保管起来或送省保存。其性质重要应即报请省
或中央文化部处理。
4.各区、乡人民委员会,对上述应加强保护或清理工作,在保护方面获
有显著成绩者,及时报告情况致重要的地上地下文物得以免遭破坏者,应由文
化主管部门予以表扬和奖励。如有对革命纪念建筑、名胜古迹、古代建筑物、
纪念物、古墓葬及古文化遗址等采取粗暴态度任意加以拆毁、破坏致使遭受不
可挽回损失的,应由各区、乡人民委员会,会同文化主管提请监察部门予以适
当处分。其情节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以上通知希各区、乡参照办
理是荷!
195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