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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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税收 明、清时代,在孔府土地田产较集中的屯、厂、官庄等地产生
了屯集和义集,集市税收成为孔府的一宗额外收入。地方官府承认孔府在这些
集市上的征税权力,但屯集的经纪人由孔府举荐后需经官府批准,以加控制。
屯集的税收,孔府通过屯官——集头——经纪人收取,用于孔庙祭祀等项支用
。义集,一般由孔府批准设立,由地方豪绅或四氏学教授及小甲等管理,其税
银或用于公益事业,或用于庙宇、书院、义学等,孔府收取一定的实物贡纳。

清雍正年间(1723~1735年),六十八代衍圣公孔传铎奏称“嗣
任所取籽粒无从变易,自明季以来,各屯庄遂设小集,以通有无,共一十一处
,每年共税银四十二两六钱五分,历代相沿,以充尼山书院及林墓岁修之费”
。到清末,孔府管理的屯集、义集大约有40余处。此外还有临时性的集会,
如至圣林前每年清明节和十月初一日设立集会,名“林会”。届时四方商贾来
此买卖交易,孔府也要收取一定税费。

据《阙里文献考·户田》记载,五屯“旧有集税银一百六十两六钱一分”
,后因“集场有停废之处”,至乾隆二十六年,税银降为“一百一十九两八钱
一分”。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郓城屯萧皮口等三集,每年正额税收60
两,嘉庆十三年(1808年)一次就添银160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