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湖草、藕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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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湖草、藕等租 为地租的变通形式,主要征自独山屯的湖田。由于独
山屯田“多半归入湖心,该屯无地可耕,向以栽草捕鱼为业,指此完纳租银”
。孔府或征收鱼、草、藕等实物,或折成货币征收。部分船户按丁或按运输货
物的数量征银,作为租税。顺治十一年,独山屯藕地每亩派银1分1厘。耿武
湖分收藕清册载,分藕1521斤,每百斤卖银1两。嘉庆二十三年(181
8年)各佃户照旧栽 ,所获鱼利,照旧均分。道光十四年(18
34年),昭阳屯草租每年银6两。同治十年(1871年),独山屯赴局投
报船只164号,一个月中,各屯船共装载5850石,按石折祀银,共折收
京钱117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