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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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地租 是孔府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年份采取的征租方式。如征收实物
地租时,分成租和定额租并行。清顺治十一年汶上所庄种小麦48亩1分,官
堆加本利除种7石,分麦14石4斗3升;种谷7亩,分谷2石8斗7升;种
芝麻1亩,分3斗3升;种苘1亩,分32斤。同时,租出坡地10亩,其中
有7亩每亩租3斗,其余3亩每亩2斗。有些田庄同时征收实物地租和货币地
租。顺治十一年,邹县岗山庄种小麦1顷17亩,官堆加本利除种15石2斗
4升,分麦43石2斗9升;种大麦3亩,官堆加本利除种6斗,分大麦8斗
等。另外租出熟地51亩4分1厘,每亩征收租银3分,共收银15两4钱3
分3厘。顺治十七年,岗山庄将已开垦为熟地的地租改为“上地籽粒均分,中
地每亩租粮3斗,下地租银3钱”。

孔府田产除征收地租外,部分田产还采用多种形式征收附加租税,如草租
、鱼租、藕租、牛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