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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历代优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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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田:始于宋代。以后虽有变化,但历代帝王对孟氏后裔的这种恩赐,从未间断,一直延续到民国。
宋元丰六年(1083年)十月,朝廷诏封孟子为邹国公,并“给其赐田以严洒扫”,但未详数额。政和四年(1114年)赐田百亩。两次赐田前后相隔仅30年。元泰定五年(1328年),朝廷诏赐孟氏后裔祭田30顷,地点在今邹城市峄山镇野店村。孟府在其赐田的四周树立有祭田碑,并募民佃种,野店即成为孟府的佃户村。
明景泰三年,朝廷在诏授孟子第56代嫡孙孟希文为世袭翰林院五经博士的同时,拨赐田6顷,坐落在滕州市境内。景泰六年(1455年),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徐有贞奏请朝廷,请复颜孟二氏祭田。同年12月,朝廷诏赐颜孟二氏祭田百顷:“既复野店之田六十顷,又得蔡庄之田四十顷而益之。总为百顷,分而两之。”单景泰年间,朝廷诏赐祭田共计达56顷之多。其祭田不仅包括野店、蔡庄,而且郭里、石墙、太平等乡镇的许多村庄也有孟府祭田。
赐拨庙户、佃户及其他服役人员:宋宣和四年(1122年),朝廷诏有司拨庙户25户,免其杂税,专事洒扫邹国公庙,孟庙自此始有庙户。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以孟子第54代孙、宗子孟思谅奏请,拨庙户5户。明景泰六年(1455年),朝廷在诏赐孟府祭田的同时,钦赐佃户10户。徐有贞撰《赐复颜孟二庙祭田记》碑文记载:“又择于邹、滕、宁阳之籍,得上户二十,分隶乎二庙,以供佃事。”明景泰六年,朝廷诏孟庙设礼生56名,以供祭祀。明成化七年(1471年),朝廷又赐拨佃户7户。成化十八年(1482年),朝廷复赐孟庙庙户25户,以充洒扫;景泰六年,朝廷诏孟庙设门子14名;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邹县令王一桢在为四基山孟子墓捐置祭田20亩的同时,设林户5户,以看守林墓。
《大清会典》载孟府佃户为32户。实际上,佃户数额远比史籍所载者要多。孟府在其祭田所在村庄,虽设有管理祭田和收租的处所,但对其佃户主要是通过户头来管理。户头代孟府管理祭田和催租,而孟府则拨给户头一定数额的土地,不交租子,作为报酬。但逢二、八月丁祭,户头则要给孟府选送祭祀用的猪、羊等物。祭田还分户地和租地,户地交粮,租地纳钱。
《大清会典》载,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亚圣后裔有庙户25户,有门子5名,专司看守庙门。
由于每年春秋两次的“丁祭”祭祀时须奏乐,据记载清朝拨乐户5户。清末民初祭祀时,孟府专发“谕单”传礼生、乐工,人数都在10人左右,凭证出入庙、府。
蠲免差徭:对孟氏族人优免差徭,始于唐代。唐贞观元年(627年),朝廷始诏免圣贤子孙赋税。开元十三年(725年),朝廷明文诏免孟氏子孙赋役。宋嘉 元年(1056年),敕免孟氏税粮。金明昌五年(1194年),诏先师邹国公后优免赋役。至元代,元文宗“诏孟氏子孙,奉上丝绵、颜色、税石、军役、大小差拨,并行蠲免”。元代曾先后5次诏免孟氏子孙赋役税粮。
明代,孟氏杂差赋役蠲免如旧。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降谕工部,凡圣贤之后罚做劳工的,尽行释放。
清代,孟氏后裔“地免杂徭,人无丁役,庙佃人等,供应庙役,民差毫无干涉。在庙设礼生,杂泛差徭,尽行蠲免”。这些优免还惠及孟母故宅凫村的百姓。
优学优仕:曲阜“孔、孟、颜、曾”四氏学,是为培养这四姓子弟而设立的专学。四氏学源于孔氏家学。元仁宗延 年间,始增颜、孟二氏子弟,遂成孔、颜、孟三氏学,孟氏子孙开始享有受教育的优待。
在明代科举时,每科额加一两人给“孔、孟、颜、曾”四氏学,实际每次科举中举都在3名以上。整个清代,四氏学每次科中的举人亦都在3名以上,最多时达到8名(同治庚午科)。孟氏子孙在乡试科举中,享有比一般民籍优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