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班固《汉书·艺文志·兵书略序》云:“下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宋代郑友贤《孙子遗说》也指出:“《司马法》以仁为本,孙武以诈立;《司马法》以义治之,孙武以利动;《司马法》以正,不获意则权;孙武以分合为变。”这些论述,都准确扼要地揭示了《司马法》其书在中国古代兵学发展史上的特殊地位和历史意义。
如果将《司马法》与《左传》、《国语》、《周礼》等先秦典籍参照印证,那么可以很自然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司马法》所涉及的军礼内容、作战方式、军事制度以及战争观念等等,往往具有较大的时间跨度,为人们在今天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我国古代战争、军事思想发展历史的嬗递轨迹提供了必要的依据。而其中最为珍贵的是《司马法》中所保留的西周及春秋前期的部分内容。换言之,即《司马法》的重要军事学术价值,体现为它是我国现存兵书之中,反映春秋以前军事思想、作战特点、军事制度实际情况最具体最充分的兵学典籍,集中渗透着春秋中期之前的时代文化精神。
一、早期战争观念及其历史缩影
西周时期所确立的古典礼乐文明,表现在军事领域中,就是以一整套“军礼”来指导、制约具体的军事活动。到了春秋时期,这种军礼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宗旨尽管已遇到了很大的冲击,这从子鱼、舅犯(即狐偃)等人对“军礼”的批评言辞中可以窥见一斑,如舅犯就曾表示:“繁礼君子,不厌忠信;战阵之间,不厌诈伪”(《韩非子·难一》引)。但是就整个社会思潮大氛围考察,军礼的基本精神却依旧受到人们的尊重和奉行。例如在晋、楚 之战过程中,“晋人或以广队不能进,楚人惎之脱扃。少进,马还,印’之啊′投衡,乃出嗽唬骸不如大国之数奔也。’ 瘛蹲蟠ば辍当两军阵上致刃交战之际,居然指教敌人如何摆脱困境,逃离危险,结果还招致对方的一番挖苦奚落,这在今天看来,未免太不合情理了,然而在当时,这恰恰是战场上贯彻“军礼”的必有之义,并不奇怪。又如,在晋楚鄢陵之战中,“晋韩厥从郑伯,其御杜溷罗曰:‘速从之?其御屡顾,不在马,可及也。’韩厥曰:‘不可以再辱国君。’乃止。 至从郑伯,其右 翰胡曰:‘谍辂之,余从之乘,而俘以下。’ 至曰:‘伤国君有刑。’亦止”(《左传·成公十六年》)。晋将韩厥、 至等人在交战中,都曾有机会擒获协同楚军作战的郑国君主,然而他们却拒绝了部下的建议,停止追击,而让敌人逃逸。不仅如此, 至本人还曾“三遇楚子(楚共王)之卒,见楚子,必下,免胄而趋风”,向敌国国君竭尽恭敬之礼。而楚共王也不含糊,“使工尹襄问之以弓”,回报以礼物和慰问。这实在是有些不可思议。其实这并不是 至等人道德境界高尚,不过是他们忠实地遵循“军礼”的要求行事而已。《国语·周语中》明确道出了这一点:“见其君必下而趋,礼也;能获郑伯而赦之,仁也。”
正是在这种尊崇“军礼”的社会氛围影响下,总的看来,春秋中期以前的战争,更多的是以使敌方屈服为基本宗旨。当时军事威慑多于战略会战,即以军事威慑和政治外交谋略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真正以主力进行会战来决定战争胜负的行动为数相对有限。一方面,当时所谓的“大国”固然在兼并小国,开土拓疆,壮大自己;另一方面,大中型国家之间发生冲突时,却多以双方妥协或使敌方屈服为结局,而较少有以彻底消灭对方武装力量、摧毁对方政权作收场的。会盟、“行成”及“平”乃是当时军事活动中的重要方式。这在《左传》中有很多的例证。如公元前770年,屈瑕率楚军大败绞师,结城下之盟而还;公元前612年,晋军攻蔡,入蔡都,为城下之盟而还;公元前571年,晋以宋、卫之师攻郑,冬,城虎牢,逼郑讲和。凡此等等,不胜枚举。
春秋中期以前这种以“军礼”原则规范、指导战争的基本特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三代以来“以礼治军”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即使战争性质有所变化、发展,也很难一下子摆脱固有思想的束缚;另一方面,则是与当时的大中型诸侯国政权都属于贵族阶层专政,且相互之间又有宗族、姻亲关系分不开的。《左传·闵公元年》引管仲语“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就是对这种情况的概括性揭示。而它反映在战争样式上,就不能不笼罩上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公羊传》贵偏战而贱诈战,就是明显的证据:“偏,一面也。结日定地,各居一面,鸣鼓而战,不相诈。”(《春秋公羊传解诂·桓公十年》)由此可见,“兄弟之国”、“甥舅之国”名分的存在,对当时战争方式的正而不诈实具有重大影响。而任何不遵行这一原则的做法,均被视作违背“军礼”的行为。
在认识和把握了上述时代精神之后,我们再来看《司马法》中有关西周及春秋早期的具体论述,就能够对其保存和弘扬三代“军礼”的思想倾向作出比较清楚的说明了。
关于战争的目的,“军礼”所主张的是征讨不义。《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云:“征伐以讨其不然。”《国语·周语上》云:“伐不祀,征不享。”《左传·成公十五年》云:“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讲的都是这一层意思。在《司马法》那里,便是主张“兴甲兵以讨不义”。两者是一致的。具体地说,只有当对方犯有“凭弱犯寡”、“贼贤害民”、“放弑其君”等九种严重罪行时,才可以兴师征讨:“会之以发禁者九。”而《周礼·夏官·大司马》中有关正邦国的“九伐之法”,所叙内容与《司马法》完全相同。
如果不得已而从事战争,就必须在军事行动中贯彻“礼”、“仁”一类的原则。《司马法》有“以礼为固,以仁为胜”的提法,而《左传·文公十二年》则云“不待期而薄人于险,无勇也”,也是本宗“礼”、“仁”的意思。 至之所以在鄢陵之战后自我欣赏,“吾有三伐”,也在于他曾做到了“勇而有礼,反之以仁”。正因为征伐归宗于“礼”、“仁”,所以,“不加丧,不因凶”便成为展开对敌军事斗争的基本原则之一。覆案《左传》,可知《司马法》的这些主张并非凭空而来,而是于史可征的“军礼”原则。《左传·襄公四年》载:“三月,陈成公卒,楚人将伐陈,闻丧乃止。”又《左传·襄公十九年》载:“晋上匄侵齐,及穀,闻丧而还,礼也。”就是例证。
当进行战场交锋时,当时的“军礼”也有不少规则,要求作战双方共同遵循。这方面《司马法》书中有相当翔实的反映,且经得起史实和有关文献记载的勘合。《司马法》云:“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宋襄公则说过:“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司马法》又云:“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而这在宋襄公那里,则是“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同上)这些,不能简单地断定为《司马法》或宋襄公“迂远而阔于事情”,而应该看做是他们对古军礼的申明。《谷梁传·隐公五年》中有“战不逐奔,诛不填服”的说法。《淮南子·汜论训》说得好:“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所以,尽管在今天看来,这些论调显得迂腐可笑,但其毕竟是历史上业已存在过的陈迹,是了解古代战争逻辑演进轨迹的重要依据。
“服而舍之”是古“军礼”中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春秋中期以前的战争指导者,其从事战争所追求的是战而服诸侯的境界。即战争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武力威慑或有限征伐的手段,树立自己的威信,迫使其他诸侯服从于自己。这个目标一旦达到,就偃兵息武,停止军事行动,从而给予敌方以继续生存的机会。这在《左传》等先秦典籍中有充分的反映。《左传·僖公十五年》云:“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左传·文公七年》云:“叛而不讨,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怀?”《左传·宣公十二年》云:“叛而伐之,取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说的都是这个意思。而《司马法》所言“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其意大同。
在“既诛有罪”,完成了战争的基本使命之后,《司马法》中还有关于下一步行动的具体纲领:“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仁本》)也是对古“军礼”中有关战争善后原则的具体申明。参之以《左传》,信而有征。鲁昭公十三年(前529年),楚国“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隐太子之子庐归于蔡,礼也。悼太子之子吴归于陈,礼也”。这段记载可以看做是对《司马法》上述那段话的有力注脚。孔夫子所谓“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的真切含义,也终于可以凭借《司马法》之言而昭白于今了。
二、上古军制、战术的渊薮
《司马法》对春秋中期以前的军事训练、兴师程序、誓师仪式、献捷凯旋以及战术运用等各个方面的军事活动,都作出了如实的反映。
在军事训练方面,《司马法》强调“士不先教,不可用也”(《天子之义》)。考察其训练的内容和方式,不外乎“春 秋 ”,“诸侯春振旅,秋治兵”诸项,这正与《左传》、《国语》、《周礼·夏官·大司马》等古籍的记载相一致。《左传·隐公五年》云:“春 ,夏苗,秋 ,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国语·齐语》亦云:“春以 振旅,秋以 治兵。”这种军事训练和演习,通常在农闲之时以田猎的方式进行,如《诗经·豳风·七月》所言“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据郑立《笺》云:“其同者,君臣以及民因习兵俱出田也。”而到了战国时期,上述“田猎以习五戎”的军事训练方式则被新式的以“一”教“十”、以“十”教“百”的训练方法所取代。《吴子·治兵》云:“用兵之法,教戒为先。一人学战,教成十人;十人学战,教成百人;百人学战,教成千人;千人学战,教成万人;万人学战,教成三军。”另外,《六韬·犬韬·教战》、《尉缭子·勒卒令》等兵书篇章也有类似的记载。这种新的训练方式不再与“田猎”相结合,而成为一种经常性与正规化的制度了。它恰好从反面证实了《司马法》中所记述的某些军事训练制度具有早期原始性。
在兴师程序问题上,《司马法》的有关论述同样是对三代出军制度的真切写照。《司马法·仁本》中有一段关于兴师程序的很具体的描绘:“其有失命乱常、背德逆天之时,而危有功之君,遍告于诸侯,彰明有罪,乃告于皇天上帝日月星辰,祷于后土四海神 山川冢社,乃造于先王。然后冢宰征师于诸侯曰:某国为不道,征之以某年月日师至于某国,会天子正刑。”它的真实性也可以通过有关史籍而一一得到印证。如《国语·晋语五》载,(赵宣子)曰:“今宋人弑君,罪莫大焉。”于是“乃使旁告于诸侯,治兵振旅,鸣钟鼓,以至于宋”。由此可见,《司马法》所谓“冢宰征师于诸侯”云云,洵非虚辞。而《周礼·太祝》郑玄注有一段文字除个别之处外,与上述《司马法》之言基本一致。在《礼记·王制》中,也有“天子将出征……受命于祖,受成于学”的说法。这表明,三代的兴师程序业已为先秦典籍所普遍记载,《司马法》同样没有例外。至于战前军中誓师仪式以及战后献俘奏捷等情况,《司马法》与其他先秦古籍也多有一致之处。如《司马法·天子之义》述“凯旋”为“得意则凯歌,示喜也。堰伯灵台,答民之劳,示休也”;如果将它同《周礼·大司马》中“王师大献则令奏凯乐”的记载对比甄核,可以明显地发现两者的一致性。
就战场纪律而言,《司马法》的有关论述也突出体现了早期军事活动的特色:“入罪人之地,无暴神 ,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仁本》)这与其他古文献的记载非常接近。《尚书·费誓》即云:“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牛马,诱臣妄,汝则有常刑!”而《墨子·非攻》中所描述的战国期间那种“入其国家边境,芟刈其禾稼,斩其树木,堕其城郭,以湮其沟池,攘杀其牲牷,燔溃其祖庙,劲杀其万民,覆其老弱,迁其重器”的残酷战争场景,与《司马法》上述文字相比较,则不啻霄壤之别。
在作战方式方面,《司马法》提出了“军旅以舒为主”的主张,讲求“徒不趋,车不驰,逐奔不逾列……迟速不过诫命”(《天子之义》),一再强调“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仁本》)。这些论述可视为春秋以前作战中战术运用特点的保存和概括。《尚书·牧誓》对早期的作战战术也有过类似的阐述:“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即规定军队冲锋前进“六步、七步”,就暂停进击以整顿队形。这正是早期笨拙的大方阵进攻的特点。这种进攻战术使得部队推进的速度相当迟缓,平常条件下行军,步兵一日开进的标准距离为一舍(三十里),战车日行军速度以三舍(九十里)为限。而战场追击,也只能是“逐奔不远”,至多不超过“百步”。《司马法》将这类上古战术原则较全面地记载了下来,从而使得我们能够结合《左传》等书的相关史料,深入了解春秋中期以前战争的作战方式以及战术运用,这是很有价值的。
三、《司马法》与《孙子兵法》的差异
如果说“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是《司马法》军事思想的基本特色,那么班固所谓的“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的战争现实,反映到春秋晚期的军事理论建树上,便是《孙子兵法》的成书及其所确立的一系列军事原则。这种时代特征的重大差异,不少后人是洞若观火的。前面所提到的郑友贤之论,就反映了这一点。
通过深入考察可以发现,《司马法》与《孙子兵法》在许多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差别。在论述的侧重点上,《司马法》注重于申明军礼,论列军制;而《孙子兵法》则注重于探讨作战指导。在战争目的方面,《司马法》基于“军礼”的“仁义”特色,而将战争活动的宗旨归结为“诛讨不义”、“会天子正刑”;而《孙子兵法》则明确提倡“伐大国”,战胜强立。与此相关的战争善后处理,《司马法》是“又能舍服”、“正复厥职”;《孙子兵法》则是“拔其城”、“堕其国”。在作战方式与战术运用上,《司马法》主张“军旅以舒为主”,要求做到“徒不趋,车不驰”;而《孙子兵法》则是提倡“兵之情主速,乘人之不及,由不虞之道,攻其所不戒也”。在后勤保障及执行战场纪律方面,《司马法》主张“入罪人之国地……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而《孙子兵法》则明确主张“因粮于敌”,鼓吹“掠于饶野”,“掠乡分众”。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要而言之,就是在《司马法》与《孙子兵法》之间,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时代鸿沟。
总之,《司马法》一书集中体现了春秋中期以前战争的规模、形式及特点,反映着早期军事思想的内涵和性质,乃是人们认识整个古代军事思想逻辑嬗递全貌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第一节 《司马法》的时代特征与主体精神
东汉班固《汉书·艺文志·兵书略序》云:“下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宋代郑友贤《孙子遗说》也指出:“《司马法》以仁为本,孙武以诈立;《司马法》以义治之,孙武以利动;《司马法》以正,不获意则权;孙武以分合为变。”这些论述,都准确扼要地揭示了《司马法》其书在中国古代兵学发展史上的特殊地位和历史意义。
如果将《司马法》与《左传》、《国语》、《周礼》等先秦典籍参照印证,那么可以很自然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司马法》所涉及的军礼内容、作战方式、军事制度以及战争观念等等,往往具有较大的时间跨度,为人们在今天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我国古代战争、军事思想发展历史的嬗递轨迹提供了必要的依据。而其中最为珍贵的是《司马法》中所保留的西周及春秋前期的部分内容。换言之,即《司马法》的重要军事学术价值,体现为它是我国现存兵书之中,反映春秋以前军事思想、作战特点、军事制度实际情况最具体最充分的兵学典籍,集中渗透着春秋中期之前的时代文化精神。
一、早期战争观念及其历史缩影
西周时期所确立的古典礼乐文明,表现在军事领域中,就是以一整套“军礼”来指导、制约具体的军事活动。到了春秋时期,这种军礼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宗旨尽管已遇到了很大的冲击,这从子鱼、舅犯(即狐偃)等人对“军礼”的批评言辞中可以窥见一斑,如舅犯就曾表示:“繁礼君子,不厌忠信;战阵之间,不厌诈伪”(《韩非子·难一》引)。但是就整个社会思潮大氛围考察,军礼的基本精神却依旧受到人们的尊重和奉行。例如在晋、楚 之战过程中,“晋人或以广队不能进,楚人惎之脱扃。少进,马还,印’之啊′投衡,乃出嗽唬骸不如大国之数奔也。’ 瘛蹲蟠ば辍当两军阵上致刃交战之际,居然指教敌人如何摆脱困境,逃离危险,结果还招致对方的一番挖苦奚落,这在今天看来,未免太不合情理了,然而在当时,这恰恰是战场上贯彻“军礼”的必有之义,并不奇怪。又如,在晋楚鄢陵之战中,“晋韩厥从郑伯,其御杜溷罗曰:‘速从之?其御屡顾,不在马,可及也。’韩厥曰:‘不可以再辱国君。’乃止。 至从郑伯,其右 翰胡曰:‘谍辂之,余从之乘,而俘以下。’ 至曰:‘伤国君有刑。’亦止”(《左传·成公十六年》)。晋将韩厥、 至等人在交战中,都曾有机会擒获协同楚军作战的郑国君主,然而他们却拒绝了部下的建议,停止追击,而让敌人逃逸。不仅如此, 至本人还曾“三遇楚子(楚共王)之卒,见楚子,必下,免胄而趋风”,向敌国国君竭尽恭敬之礼。而楚共王也不含糊,“使工尹襄问之以弓”,回报以礼物和慰问。这实在是有些不可思议。其实这并不是 至等人道德境界高尚,不过是他们忠实地遵循“军礼”的要求行事而已。《国语·周语中》明确道出了这一点:“见其君必下而趋,礼也;能获郑伯而赦之,仁也。”
正是在这种尊崇“军礼”的社会氛围影响下,总的看来,春秋中期以前的战争,更多的是以使敌方屈服为基本宗旨。当时军事威慑多于战略会战,即以军事威慑和政治外交谋略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真正以主力进行会战来决定战争胜负的行动为数相对有限。一方面,当时所谓的“大国”固然在兼并小国,开土拓疆,壮大自己;另一方面,大中型国家之间发生冲突时,却多以双方妥协或使敌方屈服为结局,而较少有以彻底消灭对方武装力量、摧毁对方政权作收场的。会盟、“行成”及“平”乃是当时军事活动中的重要方式。这在《左传》中有很多的例证。如公元前770年,屈瑕率楚军大败绞师,结城下之盟而还;公元前612年,晋军攻蔡,入蔡都,为城下之盟而还;公元前571年,晋以宋、卫之师攻郑,冬,城虎牢,逼郑讲和。凡此等等,不胜枚举。
春秋中期以前这种以“军礼”原则规范、指导战争的基本特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三代以来“以礼治军”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即使战争性质有所变化、发展,也很难一下子摆脱固有思想的束缚;另一方面,则是与当时的大中型诸侯国政权都属于贵族阶层专政,且相互之间又有宗族、姻亲关系分不开的。《左传·闵公元年》引管仲语“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就是对这种情况的概括性揭示。而它反映在战争样式上,就不能不笼罩上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公羊传》贵偏战而贱诈战,就是明显的证据:“偏,一面也。结日定地,各居一面,鸣鼓而战,不相诈。”(《春秋公羊传解诂·桓公十年》)由此可见,“兄弟之国”、“甥舅之国”名分的存在,对当时战争方式的正而不诈实具有重大影响。而任何不遵行这一原则的做法,均被视作违背“军礼”的行为。
在认识和把握了上述时代精神之后,我们再来看《司马法》中有关西周及春秋早期的具体论述,就能够对其保存和弘扬三代“军礼”的思想倾向作出比较清楚的说明了。
关于战争的目的,“军礼”所主张的是征讨不义。《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云:“征伐以讨其不然。”《国语·周语上》云:“伐不祀,征不享。”《左传·成公十五年》云:“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讲的都是这一层意思。在《司马法》那里,便是主张“兴甲兵以讨不义”。两者是一致的。具体地说,只有当对方犯有“凭弱犯寡”、“贼贤害民”、“放弑其君”等九种严重罪行时,才可以兴师征讨:“会之以发禁者九。”而《周礼·夏官·大司马》中有关正邦国的“九伐之法”,所叙内容与《司马法》完全相同。
如果不得已而从事战争,就必须在军事行动中贯彻“礼”、“仁”一类的原则。《司马法》有“以礼为固,以仁为胜”的提法,而《左传·文公十二年》则云“不待期而薄人于险,无勇也”,也是本宗“礼”、“仁”的意思。 至之所以在鄢陵之战后自我欣赏,“吾有三伐”,也在于他曾做到了“勇而有礼,反之以仁”。正因为征伐归宗于“礼”、“仁”,所以,“不加丧,不因凶”便成为展开对敌军事斗争的基本原则之一。覆案《左传》,可知《司马法》的这些主张并非凭空而来,而是于史可征的“军礼”原则。《左传·襄公四年》载:“三月,陈成公卒,楚人将伐陈,闻丧乃止。”又《左传·襄公十九年》载:“晋上匄侵齐,及穀,闻丧而还,礼也。”就是例证。
当进行战场交锋时,当时的“军礼”也有不少规则,要求作战双方共同遵循。这方面《司马法》书中有相当翔实的反映,且经得起史实和有关文献记载的勘合。《司马法》云:“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宋襄公则说过:“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司马法》又云:“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而这在宋襄公那里,则是“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同上)这些,不能简单地断定为《司马法》或宋襄公“迂远而阔于事情”,而应该看做是他们对古军礼的申明。《谷梁传·隐公五年》中有“战不逐奔,诛不填服”的说法。《淮南子·汜论训》说得好:“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所以,尽管在今天看来,这些论调显得迂腐可笑,但其毕竟是历史上业已存在过的陈迹,是了解古代战争逻辑演进轨迹的重要依据。
“服而舍之”是古“军礼”中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春秋中期以前的战争指导者,其从事战争所追求的是战而服诸侯的境界。即战争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武力威慑或有限征伐的手段,树立自己的威信,迫使其他诸侯服从于自己。这个目标一旦达到,就偃兵息武,停止军事行动,从而给予敌方以继续生存的机会。这在《左传》等先秦典籍中有充分的反映。《左传·僖公十五年》云:“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左传·文公七年》云:“叛而不讨,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怀?”《左传·宣公十二年》云:“叛而伐之,取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说的都是这个意思。而《司马法》所言“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其意大同。
在“既诛有罪”,完成了战争的基本使命之后,《司马法》中还有关于下一步行动的具体纲领:“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仁本》)也是对古“军礼”中有关战争善后原则的具体申明。参之以《左传》,信而有征。鲁昭公十三年(前529年),楚国“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隐太子之子庐归于蔡,礼也。悼太子之子吴归于陈,礼也”。这段记载可以看做是对《司马法》上述那段话的有力注脚。孔夫子所谓“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的真切含义,也终于可以凭借《司马法》之言而昭白于今了。
二、上古军制、战术的渊薮
《司马法》对春秋中期以前的军事训练、兴师程序、誓师仪式、献捷凯旋以及战术运用等各个方面的军事活动,都作出了如实的反映。
在军事训练方面,《司马法》强调“士不先教,不可用也”(《天子之义》)。考察其训练的内容和方式,不外乎“春 秋 ”,“诸侯春振旅,秋治兵”诸项,这正与《左传》、《国语》、《周礼·夏官·大司马》等古籍的记载相一致。《左传·隐公五年》云:“春 ,夏苗,秋 ,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国语·齐语》亦云:“春以 振旅,秋以 治兵。”这种军事训练和演习,通常在农闲之时以田猎的方式进行,如《诗经·豳风·七月》所言“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据郑立《笺》云:“其同者,君臣以及民因习兵俱出田也。”而到了战国时期,上述“田猎以习五戎”的军事训练方式则被新式的以“一”教“十”、以“十”教“百”的训练方法所取代。《吴子·治兵》云:“用兵之法,教戒为先。一人学战,教成十人;十人学战,教成百人;百人学战,教成千人;千人学战,教成万人;万人学战,教成三军。”另外,《六韬·犬韬·教战》、《尉缭子·勒卒令》等兵书篇章也有类似的记载。这种新的训练方式不再与“田猎”相结合,而成为一种经常性与正规化的制度了。它恰好从反面证实了《司马法》中所记述的某些军事训练制度具有早期原始性。
在兴师程序问题上,《司马法》的有关论述同样是对三代出军制度的真切写照。《司马法·仁本》中有一段关于兴师程序的很具体的描绘:“其有失命乱常、背德逆天之时,而危有功之君,遍告于诸侯,彰明有罪,乃告于皇天上帝日月星辰,祷于后土四海神 山川冢社,乃造于先王。然后冢宰征师于诸侯曰:某国为不道,征之以某年月日师至于某国,会天子正刑。”它的真实性也可以通过有关史籍而一一得到印证。如《国语·晋语五》载,(赵宣子)曰:“今宋人弑君,罪莫大焉。”于是“乃使旁告于诸侯,治兵振旅,鸣钟鼓,以至于宋”。由此可见,《司马法》所谓“冢宰征师于诸侯”云云,洵非虚辞。而《周礼·太祝》郑玄注有一段文字除个别之处外,与上述《司马法》之言基本一致。在《礼记·王制》中,也有“天子将出征……受命于祖,受成于学”的说法。这表明,三代的兴师程序业已为先秦典籍所普遍记载,《司马法》同样没有例外。至于战前军中誓师仪式以及战后献俘奏捷等情况,《司马法》与其他先秦古籍也多有一致之处。如《司马法·天子之义》述“凯旋”为“得意则凯歌,示喜也。堰伯灵台,答民之劳,示休也”;如果将它同《周礼·大司马》中“王师大献则令奏凯乐”的记载对比甄核,可以明显地发现两者的一致性。
就战场纪律而言,《司马法》的有关论述也突出体现了早期军事活动的特色:“入罪人之地,无暴神 ,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仁本》)这与其他古文献的记载非常接近。《尚书·费誓》即云:“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牛马,诱臣妄,汝则有常刑!”而《墨子·非攻》中所描述的战国期间那种“入其国家边境,芟刈其禾稼,斩其树木,堕其城郭,以湮其沟池,攘杀其牲牷,燔溃其祖庙,劲杀其万民,覆其老弱,迁其重器”的残酷战争场景,与《司马法》上述文字相比较,则不啻霄壤之别。
在作战方式方面,《司马法》提出了“军旅以舒为主”的主张,讲求“徒不趋,车不驰,逐奔不逾列……迟速不过诫命”(《天子之义》),一再强调“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仁本》)。这些论述可视为春秋以前作战中战术运用特点的保存和概括。《尚书·牧誓》对早期的作战战术也有过类似的阐述:“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即规定军队冲锋前进“六步、七步”,就暂停进击以整顿队形。这正是早期笨拙的大方阵进攻的特点。这种进攻战术使得部队推进的速度相当迟缓,平常条件下行军,步兵一日开进的标准距离为一舍(三十里),战车日行军速度以三舍(九十里)为限。而战场追击,也只能是“逐奔不远”,至多不超过“百步”。《司马法》将这类上古战术原则较全面地记载了下来,从而使得我们能够结合《左传》等书的相关史料,深入了解春秋中期以前战争的作战方式以及战术运用,这是很有价值的。
三、《司马法》与《孙子兵法》的差异
如果说“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是《司马法》军事思想的基本特色,那么班固所谓的“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的战争现实,反映到春秋晚期的军事理论建树上,便是《孙子兵法》的成书及其所确立的一系列军事原则。这种时代特征的重大差异,不少后人是洞若观火的。前面所提到的郑友贤之论,就反映了这一点。
通过深入考察可以发现,《司马法》与《孙子兵法》在许多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差别。在论述的侧重点上,《司马法》注重于申明军礼,论列军制;而《孙子兵法》则注重于探讨作战指导。在战争目的方面,《司马法》基于“军礼”的“仁义”特色,而将战争活动的宗旨归结为“诛讨不义”、“会天子正刑”;而《孙子兵法》则明确提倡“伐大国”,战胜强立。与此相关的战争善后处理,《司马法》是“又能舍服”、“正复厥职”;《孙子兵法》则是“拔其城”、“堕其国”。在作战方式与战术运用上,《司马法》主张“军旅以舒为主”,要求做到“徒不趋,车不驰”;而《孙子兵法》则是提倡“兵之情主速,乘人之不及,由不虞之道,攻其所不戒也”。在后勤保障及执行战场纪律方面,《司马法》主张“入罪人之国地……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而《孙子兵法》则明确主张“因粮于敌”,鼓吹“掠于饶野”,“掠乡分众”。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要而言之,就是在《司马法》与《孙子兵法》之间,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时代鸿沟。
总之,《司马法》一书集中体现了春秋中期以前战争的规模、形式及特点,反映着早期军事思想的内涵和性质,乃是人们认识整个古代军事思想逻辑嬗递全貌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