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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计划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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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第四季,山东省人民政府淄博专员公署财政经济委员会电力调配委员会成立。同年11月1日,该委员会发出第一号公告,强调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反对窃电行为,提高电力利用率。

1953年,淄博营业所根据全国供用电会议决议和华东电管局业务会议的指示,制订了“发挥供用电设备潜力,与浪费现象作斗争,推行合理节约用电,继续调整负荷,提高用户力率,减少用户事故”的方针,当年调荷1005千瓦,超指标3%,节电751009度。自此,供电部门将计划用电列入一项正常任务来完成,并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1955年开始,按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限电序位和事故限电序位进行限电。

1961年8月1日起,各变电站按予计负荷曲线控制负荷。

1963年,是计划用电工作开展较好的一年,这年电力分配量达到了83%,超过省局70%的要求,月平均日负荷率达到了93.9%,力率完成86%

1964年执行电力分配计划的电量达85.49%,全市44种产品 编制了耗电定额。40个用户编制了安全合理用电技术组织措施1096项。

“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运动影响,计划用电陷入停滞状态。进入七十年代,计划用电工作恢复正常。

1972年,全市实行按线路分配负荷,调度、用电、变电站三级管理负荷。1975年根据国家计委、水电部在四省用电会议纪要中,提出的“对重点企业用电实行四定(定电力、电量、产量单耗、负荷曲线)并定期检查”的要求,结合本市用电企业的性质、特点,制订了《淄博电网重点企业四定用电试行细则》并在用户施行。这年,月平均负荷率达到91.84%。

1976年7月,为贯彻全国全省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工作精神,经市革委批准,成立了以市经委主任兼组长的市三电工作领导小组,并将三电办公室设在供电局做为常设办事机构。

1977年,推广东北的经验,组织12条以工业为主的公用配电线上的用户,分别成立了线路管理委员会,实行各条线路的用户,按电力分配指标,自己管理自己的方法。这年,四定用户由13个扩大到23个,占全网负荷的70%。

1978年,在贯彻(1978)2号文件时,组织了一次8规模很大的历时两三个月的“一查四定”用电大检查。

制订调荷措施1000多项,对近800个用户颁发了电证,使淄博电网88%的电力负荷,实现了凭证定量供电。

1979年,由于电力负荷定量器的出现,开始在各大用户装定量器,以此手段,控制用户电力和电量指标。

到1985年底,全市共安装定量器 161 台,使240968千瓦的负荷得到控制。

1983年1月1日起,实行计划用电包干责任制办法,各厂矿的用电量均以1982年实际用电量为基数核定包干电量,实行分配管理,层层负责,日查月结,超欠还补,一季拉平的原则,保证均衡用电。

尽管这样强化计划用电,但由于电力生产满足不了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从1958年开始,出现经常拉闸限电的现象。 1975年限电拉路3374条次,1976年限电拉路9915条次,限制最大负荷108500千瓩。1977年是限电拉路次数最多的一年,拉闸限电11821条次,限量4101.9万度,限制最大负荷69900千瓦。1985年11月是限电拉路最多的月份,全月共拉路4436条次,平均每天拉路147.8条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