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志的计量单位和符号,采用1984年2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规定的标准:
七、本志中数字,两位以上者一律用阿拉伯数码表示;
八、本志按生不立传的规定,模范人物的事迹记入
有关编、章,名字以录的形式记入第七编内:
九、本志对历代政权,不加政治性评语。记述人物,
不加褒贬之词;
他编:
十、按专业志贵在“专”的编志要求,本志不设其
十一、本志按淄博市志办公室印发的《淄博市志
行文规定》行文。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规定的标准:
有关编、章,名字以录的形式记入第七编内:
不加褒贬之词;
他编:
行文规定》行文。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规定的标准:
有关编、章,名字以录的形式记入第七编内:
不加褒贬之词;
他编:
行文规定》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