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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仓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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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仓储管理人员要守职尽责。

库存原料、成品要存放整齐,根据入库时间长短,先进先出,避免商品霉烂变质。如发现人为地霉变现象造成经济损失,追究仓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仓储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合格产品及不卫生容器一律不准入库。如不检查质量卫生已入库的次品及容具,由保管员负责处理,赔偿经济损失,并适当罚款0.50-1.00元。

第十八条:对产成品、原材料,必须数字准确,账实相符。如出现长短,必须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要对生产、销售提供方便,要根据生产需要,提供原料计划,防止造成积压。对零售单位要提供方便,以扩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