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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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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全厂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服从分配,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要求全厂干部、职工提前十分钟到厂,做好卫生和班前的准备工作。不能迟到早退,不能中间溜号。在当月内第一次迟到、早退十分钟以内,罚款0.20元。第二次罚款0.40元,以此类推。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中间溜号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条:上班时间不准私自脱离工作岗位,不准串岗、睡岗、聊天,不准干私活。

违者一次罚款0.50元~1.00元。

第四条:不准拉帮结派。严禁工作时间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与顾客吵嘴。违者立即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扣发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请假手续。事假两天以内由车间(股室)批准,五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报人秘股批准,超过五天由分管厂长批准。书记、厂长请假要由区批准。病、伤假三天以内由指定医院(或本厂保健站)出具证明,车间自行安排。超过三天报人秘股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全厂干部、职工必须服从组织调动和安排,违者从通知之日起按旷工处理。不服从分配又无理取闹者,除扣发工资外每次酌情罚款2~5元,造成其他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七条:旷工一天扣发两天工资,事假不发工资。病假二十年以上工龄发75%、二十年以下者发50%工资。

第八条:按时参加厂内各种会议,集体活动及业余劳动,未经批准任意不参加者,每次罚款1元,迟到十分钟扣款0.50元,半小时以上按缺会处理,中间溜号扣款2元。

第九条:自觉爱护国家资材,损坏公物要赔偿,偷拿公物和偷吃产品者,每次按偷拿物品价格十倍罚款,并追回被盗物品。包装物未经批准一律不能携带出厂。门卫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如发现不管,除罚携带人,对门卫人员加倍处罚(视为偷盗 )。

第十条:营业人员在柜台内吃零食、看书报、坐着招待顾客,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每项一次罚款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