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人民公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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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8月29日,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9月1
日,全区第一处人民公社--淄城人民公社成立。公社下设管区,管区下设生产队,青
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第一生产队,为淄城人民公社城里管区15个生产队之一,
由于推行军事化编制,又称城里管区民兵营一连。遂投入“大炼钢铁”运动。
公社化初期,其经营形式是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实行公社一级核算。对生产队
的财产无代价的上调,全社平均使用,银行将农村中的贷款一律收回,生产资料、劳
力也由公社统一支配。生产队建起集体食堂,社员凭票免费就餐。
人民公社化后,由于“大跃进”和“共产风”的影响,又加自然灾害的侵袭,粮
食歉收,给群众生活带来严重困难。
1961年贯彻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集中
抓了五项工作。一是调整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
问题的指示》精神,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第一生产队改称城里第一生
产大队(简称城一大队) ,为淄城人民公社17个大队之一,大队下设3个生产队,平均
每队不足90户。生产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二是落实经营管理措施。田间以种粮、菜
为主,每个生产队划为3个作业组,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中推行“三包一奖(惩)四固定”
制度,并签订合同。三包指包工包产包成本;一奖(惩)指奖惩办法;四固定指固定劳
力、地片、牲畜、农具。三是发还自留地,划分备荒地、饲料地,开垦房前房后荒地,
充分利用地头堰边种植瓜、豆、菜,谁种谁收,让社员得以休养生息。四是落实“各
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恢复初级社、高级社
时期行之有效、足以调动社员积极性的各种评工记分办法。五是纠正“一平二调”错
误。对公社化初期平调社员的物资(农具150件,木杆7条,树64株)作了实物兑现或折
价退赔处理。
经过三年调整,使生产力得以恢复,生产得到发展,渡过了严重困难时期。
1963至1966年上半年,通过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
问题的指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和《淄城人民公社生产队经营
管理工作守则(试行草案)》精神,

使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及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的一切措施,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
较好地解决了公社化初期出现的平均分配、贫富拉平现象,以及分配同生产不相适应
的矛盾,促进了生产力发展。1961年粮食单产180.5公斤,1962年216.5公斤,1963年
218.5公斤,1964年增加到329公斤,跨入淄博市亩产超300公斤的129个农业先进集体
行列, 排序54名;1965年又有较大增长,单产达到375公斤。蔬菜单产稳定在3500公
斤左右,最高时突破5000公斤。6年向国家交售蔬菜350万公斤。同时注重发展工副业
生产,实现了粮、菜、副全面发展。1965年全大队总收入147375元,人均分配78元,
分别比1958年增长55%和42%。
1966至1978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左倾错误影响,城一人仍囿于“土里来地
里去”种粮种菜的“小天地”,不敢在“挣钱”上作文章,建于1964年的大队砖厂,
也因与农业“争劳力”而停办,社员中无一人搞个体经商。1978年大队总收入56.9万
元,人均159元,分别比1965年增长286%和104%,略低于淄城公社平均增长速度。